蔡甸区环境保护管理职责规定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强化环境保护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武汉市环境保护管理职责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区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履行环境保护管理职责,适用本规定。
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对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环境保护职责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环境保护坚持党政同责、依法行政、权责一致、齐抓共管的原则,建立责任体系及问责制度。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实行“属地管理与行业管理相结合,以属地管理为主”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受益、谁担责”的原则。
第四条 各级党委、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改善环境质量,并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保护工作负全面责任。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环境保护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其他职能部门履行环境保护相关管理职责。
第五条 各级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本部门环境保护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环境保护工作的负责人负主要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环境保护工作负重要领导责任。
第六条 各级党委环境保护职责:
(一)贯彻落实***、***及上级党委关于环境保护的重要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
(二)加强组织领导,定期听取汇报,把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党委重要议事日程。
(三)加大环境保护纪律责任追究力度,完善环境保护工作考核和评价体系,实行严格的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
(四)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导向作用,加强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培养环境保护意识。
(五)加强环境保护机构和队伍建设。
第七条 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职责:
(一)贯彻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标准,依照权限草拟或制定本行政区有关环境保护工作的措施,建立健全环境保护行政管理体制和机制。
(二)制定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经济、技术政策,将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规划,建立健全生态补偿、生态功能区和生态红线等环境保护制度。
(三)加强环境保护工作领导,定期听取汇报,研究部署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重大事项、重要工作和重点项目。制定实施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网格化管理相关规定。
(四)严格执行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完成本行政区域总量减排任务。
(五)组织本行政区内各部门加强环境保护执法监管,严格环境准入,严厉查处环境违法行为,依法取缔或关闭严重污染环境和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企业。全面推进监测、监察、宣教、信息等环境保护能力标准化建设,增强环境保护能力。根据实际需要,配备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人员编制。
(六)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保护环境的需要,加大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财政投入,推行有利于环境保护的财税、价格、政府采购、科研等政策。统筹建设城乡环境保护公共设施,并保障其正常运行。
(七)加强对农业环境的保护,推动农村环境综合整治。
(八)加强环境应急管理,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控制、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等工作。
(九)加强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和普及,对保护和改善环境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十)实行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
第八条 街道(园区)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区关于环境保护的重要方针、政策,执行各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对本地区生态环境质量负责,做好本地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等工作。
(二)加强组织领导,定期研究环境保护相关工作,组织实施本辖区环境保护网格化管理相关规定。
(三)依法制订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规划和年度污染防治实施计划,建立健全本级环境保护行政管理体制和机制。
(四)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上级人民政府的要求,开展有关水、大气、土壤等污染防治工作,发现环境违法行为应当予以制止,并及时报告给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共同做好有关监管工作。
(五)加强饮用水源地保护,建立水质安全应急处理等饮用水安全保障体系。
(六)统筹建设本辖区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及固体废物的收集、运输和处置等环境卫生设施,并保障其正常运行。
(七)加强对农业环境的保护,提高农村环境保护公共服务水平。推动农村环境综合整治,优化农业经济结构,改善生态环境,提高农村人居环境幸福指数。
(八)加强对环境保护工作的宣传。负责做好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环保工作。
第九条 环境保护局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建立健全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制度,对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和街乡镇(园区)、企事业单位履行环境保护职责进行综合协调和统一监督管理。
(二)结合本地实际,建立健全排污许可、环境影响评价、环保“三同时”、排污收费、总量控制、企业环境行为监管等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并组织和监督实施。
(三)负责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环境功能区划、环境保护规划和计划,编制本行政区域内重点区域、流域污染防治等专项规划,报政府批准后实施。
(四)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指导城镇和农村环境保护工作,指导生态示范区建设。
(五)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环境保护行政执法监管工作,依法制订执法计划,开展执法检查,查处环境违法行为。
(六)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环境监测管理工作,制订环境监测计划,建设环境监测网络和环境质量监测站(点),组织实施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及应急监测。
(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环境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加强对包括环境空气、地表水、辐射、危险废物、机动车在内的各类污染源的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加强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等工作,加强秸秆露天禁烧工作的检查与考核。
(八)负责编制环境应急预案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在区人民政府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依法调查处理本行政区域环境污染事故,协调处理污染纠纷。
(九)拟定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经济政策,提出环境保护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会同财政部门提出财政性资金安排建议,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企事业单位排污权初始核实工作,协助实施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建立健全企事业单位环境行为信用评价管理制度。
(十)会同有关部门采取措施,指导和推动本行政区域环境科技进步和环保产业发展,协助开展环境保护对外合作与交流。
(十一)组织、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推动社会公众和社会组织广泛参与环境保护。
(十二)负责本行政区域环境信息发布工作,编制并发布环境状况报告,依法公开环境信息,指导并监督重点污染企业环境信息公开。
(十三)制订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受区人民政府委托,将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重点工作任务分解落实到同级政府相关部门、街乡镇(园区)、相关企业,并组织对工作目标完成情况进行监督、考核,并将结果报请区人民政府实施奖惩。
(十四)负责区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十五)负责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 相关部门环境保护管理职责
(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物价局):负责协调处理经济社会发展与资源节约、环境保护之间的关系,将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组织开展“两型社会”、“低碳社会”建设;组织拟订全区应对气候变化、发展循环经济、清洁生产促进、能源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规划及政策措施并协调实施;负责节能减排、可再生资源和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管理的综合协调工作;贯彻执行有利于环境保护的价格政策措施;在办理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手续时,落实环境影响评价有关法律规定;组织开展能源等专项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编制工作;将企业环境违法信息作为企业负面信息纳入市信用信息目录。
(二)科技和经济信息化局:综合分析全区工业经济与资源、环境协调发展的重大问题,组织指导环保产业发展;负责工业发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编制工作;配合环保部门督促各类企业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省、市规定的要求和标准;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指导加快重污染行业的结构调整步伐;推进淘汰落后产能(包括落后工艺、设备、产品),组织发展节能环保产业;合理规划本行政区域的经济布局,调整产业结构,发展循环经济,促进企业在资源和废物综合利用等领域进行合作,实现资源的高效利用和循环使用;将环境保护科技进步纳入科学技术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加大对环境保护科研及创新的投入,支持科研机构和有关单位开展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加大对节能减排科技研发的支持力度,完善技术创新体系,推广应用成熟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
(三)教育局:将环境保护教育作为学校教育的重要内容,普及环境保护知识;负责组织实施“绿色学校”创建活动;负责督促区级各类学校落实污染防治措施,保证污染物达标排放。
(四)公安分局:依法查处涉嫌环境刑事犯罪案件和因环境违法需给予拘留行政处罚的案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危险化学品和放射性物品公共安全管理;负责公共场所娱乐、集会等活动噪音,使用音响器材以及家庭室内发出的环境噪音,机动车辆引起的声响装置噪音污染的防治监管;会同和配合有关部门,妥善处置因交通事故、火灾、爆炸和泄漏等各类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建立与环保部门信息共享的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信息系统;会同有关部门开展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
(五)监察局:负责对各部门履行职责情况实行再监督,对各部门和人员落实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不到位、环境监管不到位等问题依法依规严肃追责问责。
(六)司法局:负责将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纳入公民普法的重要内容,推进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全民教育;依法加强本行政区域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工作服务者涉及环境保护的法律事务的规范管理;指导建立健全环境保护领域专业性、行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加强对环境保护纠纷的人民调解工作;加大对因环境损害导致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公民的法律援助工作力度。
(七)财政局:负责编制同级政府年度环境保护预算,将重大环境综合整治和生态建设项目优先纳入财政预算计划,统筹安排环境保护及其监督管理所需的资金;根据环境保护工作需要,逐年加大对环境保护的投入;组织研究和实施有利于环境保护的财政政策,将环境保护指标完成情况作为有关财政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八)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将环境保护责任履行情况作为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惩、考核的重要内容,将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纳入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教育和培训的重要内容;组织开展环境保护职业技能上岗培训。
(九)国土资源和规划局:负责统筹协调和组织编制各类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地质环境保护规划、矿产资源保护利用规划等,充分体现保护生态环境的总体原则,满足环境保护相关规定;严格按照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规定实施项目规划许可,按照职责依法对基本生态控制线范围内建设项目、土地进行监管;加强矿山关停工作监管,打击非法开采矿产资源的行为;会同环境保护、农业等部门开展土壤污染治理修复工作。
(十)城乡建设局:负责督促建设单位完成相关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参与指导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规划、建设;贯彻落实绿色建筑监管体系和标准体系并组织实施;贯彻落实《武汉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办法》,负责建设工地扬尘污染防治工作;会同相关部门做好商品混凝土搅拌站环境整治工作。
(十一)城市综合管理委员会:负责环境卫生基础设施建设的行业管理,生活、餐饮、建筑垃圾处理场(厂)及飞灰暂存和处理场规划、建设、特许经营;加强农村环境卫生专项治理工作;依据《武汉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武汉市城市综合管理条例》及《武汉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办法》,查处餐饮经营油烟噪声、夜间施工噪声、经营文化娱乐场所噪音、人口集中地区焚烧秸秆等环境违法行为。
(十二)交通运输局(物流局):负责编制综合运输体系规划,推进绿色交通建设;指导公路、水路行业环境保护和节能减排工作,组织实施港口、码头、船舶及交通干线污染治理,对职责范围内机动车船的环境污染实施监督管理,推进淘汰高污染排放和老旧车辆工作;负责对危险货物道路运输、水路运输以及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防止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会同和协助相关部门处理公路、水路交通安全事故引发的环境污染事故。
(十三)水务局:负责编制并组织实施城镇污水收集与处理(包括收集管网、处理厂、污泥)、湖泊保护、水资源保护等水务区域综合规划、专业规划,负责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执行江河湖泊排污口设置许可、取水许可、水资源有偿使用、计划用水与节约用水等制度;审定水域和排水管网的纳污能力,负责水资源保护和水生态修复工作;组织开展地下水保护和水土流失的防治工作;负责全区排水管理和污水处理行业、再生水利用行业管理;负责排污调度指挥工作;负责组织实施排水许可和排水接管工作;加强对农村饮用水管理的指导和监督;负责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监管、检查并考核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管理维护,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或污泥处理处置单位产生的污泥以及处理处置后的污泥的去向、用途、用量等进行监管;负责湖泊的保护、管理、监督,依法查处违法填占湖泊等违法行为。
(十四)农业委员会:负责制订农业(包括畜牧业、水产养殖业)专项规划及农业生态建设规划,发展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农业;推进农村能源结构调整和生态农业建设;依法对农药、化肥、农膜和动植物生长调节剂等农业投入品使用情况及土壤环境质量进行监督管理和监测;负责农作物秸秆及其他农业废弃物综合利用工作;加强农业面源污染控制,参与农村环境综合整治;推进无公害、绿色、有机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大力发展生态农业、有机农业;负责畜禽养殖业、水产养殖业行业管理,组织实施畜禽、水产养殖业及其他农业节能减排项目,实现畜禽粪污综合利用,减少养殖污染;负责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以及屠宰行业的环境监管工作;依法处理在江河、湖泊、水库违法围栏围网养殖等行为。
(十五)商务局(招商局):负责招商引资和投资促进工作中的产业引导,推进流通领域各环节的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加强批发零售企业节能降耗(含限塑)、老旧汽车报废回收拆解和更新、再生资源回收以及旧货流通等特殊流通行业的监督管理,防止产生污染;加强车用燃料销售活动的监督检查,并配合相关部门依法查处车用燃料违法销售行为;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油品升级工作。
(十六)文化体育局:负责对文化娱乐场所的监督管理,对不符合国家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不得核发文化经营许可证;协助环境保护部门督促广播电台、电视台落实电磁辐射设施的申报登记及污染防治工作。
(十七)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饮用水安全卫生的监督管理,参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和饮用水水源污染突发事故的预防及应急处置;负责对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过程中疾病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协助环保部门开展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废物收集、转运、贮存、处置过程中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对医疗废水处理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协助环保部门抓好医疗卫生机构的核与辐射装置环境管理工作;负责放射源的职业病危害评价管理工作;负责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的准入管理;参与放射源的放射性污染事故应急工作,负责放射源的放射性污染事故的医疗应急;会同相关部门对环境污染事故对公民健康造成的影响程度进行调查,组织医疗卫生机构对患者进行诊疗。
(十八)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易制毒化学品、废药品等监督管理;加强对餐饮服务单位的监管,打击购买使用餐厨废弃油脂等非正规来源食用油的行为;负责对因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被责令停业、关闭的各类市场主体的监管;对擅自从事小餐饮经营服务的,或在规划用途为住宅的建筑物底层和内部设立产生油烟、噪声、异味污染以及安全隐患的餐饮、加工、娱乐、宾馆等经营场所,按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令第370号)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在核发餐饮服务许可证时,应当审验符合环保要求的相关资料。
(十九)林业和旅游局:实施林业生态和城市园林绿化建设项目时,督促建设单位完成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负责对林业和园林(含国有林场、森林公园、林业系统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城市公园)的管理及其生态建设的监督管理;负责开展旅游专项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旅游发展规划、建设、运行应当明确生态环境保护的目标、任务和主要措施;负责造林绿化、森林资源保护、石漠化防治、湿地保护、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与利用等工作;配合相关部门有效防止旅游开发和经营中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问题。
(二十)安全生产和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组织开展产品质量专项整治工作,减少因产品质量引发的环境污染问题;负责对环境监测机构和排污单位环境监测计量器具配置、周期检定、使用情况的计量监督管理;加强对机动车检验机构的监督检查和机动车维修单位使用的计量器具的监督管理,定期抽查车用燃料的质量,并将抽查结果向社会公布;对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产品质量实施监督;参与因锅炉等特种设备事故造成环境污染的调查处理;负责全区危险化学品、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监督管理,监督检查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开展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防范因安全生产事故引发环境污染。
(二十一)统计局:负责按照上级统计部门的制度、规定、方法将环境保护有关数据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统计指标体系,并定期公布;依照统计法律法规,及时提供统计范围内的数据,支持有关部门开展环境保护绩效考核、减排统计核算、领导干部环境保护经济责任审计和环境问题(事件)问责调查;加强对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相关的经济社会发展数据统计,严厉查处弄虚作假行为;协助环保部门做好污染减排数据的审核上报工作。
(二十二)政府法制办公室:对有关部门报送政府审议的政策性指导性文件中涉及环境保护方面的内容进行合法性审核;协同有关部门开展环境保护执法检查,依法办理涉及环境保护方面的行政复议案件。
(二十三)供电公司:严格执行国家节能减排有关电价政策;严格执行政府有关部门做出的对淘汰、关停和环境违法企业依法采取限、停电措施的决定。
(二十四)审计局:加强对环境保护财政预算和支出情况的审计监督,监督有关专项资金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开展领导干部环境保护和自然资产的离任审计,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对下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绩效考评;逐步开展政府环境履责合规性审计、政府环境履责绩效审计以及政府环境履责财务审计。
(二十五)国资局(金融办):协调区内金融机构严格依法依规管控对有环境违法行为的企业贷款;实施绿色信贷,支持企业污染治理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
(二十六)编办:指导、协调环境保护行政管理体制、机构改革和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研究提出环境保护行政管理职能配置和调整意见,并协助区环保局和区直部门之间的职权划分;按照规定管理环境保护部门行政、事业单位机构编制,提供机构编制服务。
(二十七)地税局:根据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传送的《排污费核定通知书》,依法足额征收排污费。
(二十八)气象局:负责及时向社会发布环境气象预报和预警,并根据天气情况及时补充或修正;与环境保护部门会商,对大气重污染天气进行监测预警并及时发布信息,当气象条件具备时,适时开展人工增雨作业。
(二十九)新闻信息中心:负责对环境保护工作的宣传与舆论监督,配合环保部门做好“6·5”世界环境日等重要节日和重大环保活动的宣传报道。
第十一条 健全环境保护目标考核机制。
(一)每年将环境保护目标任务及责任分解落实到相关部门和各街乡镇(园区),并签订环境保护目标管理责任状。区人民政府每年向上级政府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环境状况及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对发生的重大环境事件应及时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依法接受监督。
(二)将各街乡镇(园区)、区直有关部门和单位落实环境保护管理职责的情况,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评议的重要内容。对不认真履行本规定的职责,没有完成年度环保工作目标或发生环境污染事故造成恶劣影响的,对相关领导和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并在评优评先中实行“一票否决”。对认真履行环境保护职责、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十二条 环境保护部门应当积极协调同级审判、检察、公安部门建立健全环境保护行政执法协调机制,加强环境行政执法部门与司法部门的衔接,做好环境违法犯罪案件移送工作。环境保护部门和公安部门应当完善案件移送、联合调查、信息共享等机制。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件等紧急情况时,要迅速启动联合调查程序。检察院要建立健全环境执法法律监督机制。法院要及时受理和依法审理环境保护行政、刑事、民事案件及非诉执行案件。
第十三条 环境保护、城乡建设、城管、水务、农业等有关部门应当建立环境污染隐患和环境保护违法行为举报受理和查处制度,公开举报电话、电子邮箱或其他举报方式。对受理的举报事项,应当组织调查核实,并按照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环境保护、公安、卫生、安监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根据环境事件等级及时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组织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调查处置工作,协调解决事件应急、善后处理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及时向本级政府及上级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进展情况。
第十五条 各级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和工作人员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及未履行本规定职责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监察部、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0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蔡甸区环境保护管理职责规定.r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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