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黄冈市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经2012年1月10日市政府第一次常务会议决定,对2006年颁布的《黄冈市城区燃放烟花爆竹若干规定》予以修订并公布施行。为确保公共财产和市民的人身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黄冈市公安局根据《黄冈城区燃放烟花爆竹的若干规定》,特通告如下:
第一条下列区域为禁止燃放区,全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重要军事设施、存放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的场所;
(二)文物保护单位和保护类建筑物及其围墙外50米范围内;
(三)医院、幼儿园、敬老院、疗养院及教学、科研场所;
(四)车站、商场、集贸市场、影剧院等人流密集场所;
(五)鄂黄长江大桥、东坡赤壁风景区以及城区内的公共绿地;
(六)市、区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办公及生活区和企业的生产区、仓储区;
(七)市政府确定并公布的其他场所和区域。
第二条城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为:
明珠大道东端沿黄州大道、西湖三路、沿江大道、赤壁湖路、坡仙路、中环路、东方广场到明珠大道西端的范围内。
在限制燃放区内,从当年腊月二十四起到次年正月十五期间,可以在每天8时至23时燃放烟花爆竹,农历除夕至正月初一全天可以燃放烟花爆竹。
在限制燃放区的特定燃放期间,城区烟花爆竹经营实行定点零售,由安全监管部门实施行政许可。
在限制燃放区的特定燃放时间外,全年禁止燃放和销售烟花爆竹。
第三条禁止携带烟花爆竹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者在托运的行李、包裹和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禁止携带烟花爆竹进入禁止燃放区域。违反规定的由公安部门没收非法携带、邮寄、夹带的烟花爆竹,可以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条燃放烟花爆竹必须在安全地点按照燃放说明正确燃放。不得向行人、车辆、建(构)筑物、人群密集场所投掷;不得对准或指向易燃易爆的物品燃放;不得在居民住宅楼楼道、阳台、窗台、楼顶燃放;燃放烟花爆竹不得危及他人安全、影响公共秩序和他人正常学习、工作和休息。
第五条城区举办各类大型活动需燃放焰火的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必须报经市级公安机关批准后,由烟花爆竹专营公司负责组织燃放,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燃放。
第六条城区内从事烟花爆竹批发、零售经营的,必须经安全监管部门审批,取得《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或《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销售烟花爆竹不得流动兜售、占道经营或露天经营;不得从专营以外的渠道进货;存货量不得超过规定的安全限量。
第七条城区禁止销售、燃放的烟花爆竹品种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花爆竹国家标准》(GB10631-2004)中的A级、B级烟花爆竹;拉炮、摔炮、砸炮等危险性大、含高敏感度药物的烟花爆竹;非法生产的烟花爆竹。
第八条在城区禁止燃放区和限制燃放区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责令停止燃放、收缴其烟花爆竹、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罚款:单位违反有关规定的,处以500元罚款,并可对直接责任人或单位负责人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个人违反有关规定的,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九条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或者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违反焰火燃放安全规程、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条 燃放单位或个人在燃放烟花爆竹后未清除燃放残留物的,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责令其清除;情节严重的,并处以警告或2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一条公民个人或者单位直接责任人违反本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造成国家、集体、个人财产损失或他人人身伤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教育和指导。
黄冈市城区违规燃放烟花爆竹举报电话:0713-110
监护人未履行管理和教育责任,致使被监护人违反本规定的,责令监护人对被监护人进行教育;造成国家、集体、个人财产损失或他人人身伤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黄冈市公安局
二0一二年一月十五日
黄冈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冈城区燃放烟花爆竹的若干规定(修订)》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