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冈市大学生创新创业俱乐部建设活动及视觉形象标识(Logo)征集
为弘扬大学生创新创业精神,培育创新创业文化,营造创新创业环境,构建创新创业的平台和机制,进一步做好大学生创新创业的服务工作,从即日起面向社会公开征集“黄冈市大学生创新创业俱乐部”建设及开展活动、服务工作、视觉形象标识(Logo)的建议活动。
“黄冈市大学生创新创业俱乐部”是开展大学生创新创业文化交流活动和创业项目孵化的集中场所,旨在加强大学生创新创业文化建设,培养大学生创新创业意识与能力,推进大学生自主创业工作。“黄冈市大学生创新创业俱乐部”主要包括沙龙活动和项目孵化两个部分。主要功能是组织创新创业论坛、创业讲座培训、创业规划大赛、创业经验交流、创业项目推介等主题沙龙活动,为大学生之间、大学生与企业家、创业成功人士、专家学者、创业导师、金融投资经理人、政府部门负责人之间随时沟通、深入交流、学习研讨提供平台;为大学生创业项目提供免费孵化场地、法规政策咨询、行业发展前景预测、项目孵化扶持和投资融资服务。
“黄冈市大学生创新创业俱乐部”是在市主要领导关心倡导下,在市直有关部门、高校、企业大力支持下成立的,由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团市委、黄冈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等有关部门共同组织。
一、黄冈市大学生创新创业俱乐部建设、活动建议征集建议的内容及要求如下:
(一)建议内容:1、“俱乐部”的理念(类似校训语言);2、“俱乐部”的具体服务项目;3、“俱乐部”的活动形式与周期;4、“俱乐部”的管理模式、运作机制以及社会各界参与、支持的内容和方式;5、“俱乐部”进一步推广和可持续发展的建议;6、其他建议。
(二)征集要求:1、建议投稿可自定形式,也可按建议、理由以及可行性三个部分撰写。篇幅一般不超过3000字。2、建议稿请以WORD格式提交。投稿须知:1、欢迎省内外各高校大学生及研究生、教职工以及社会各界人士踊跃投稿。2、建议提交方式。将应征建议、作者简介(姓名、单位、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及邮箱)电子文件按要求发送至指定邮箱(595751716@qq.com)。邮件标题请标为“应征俱乐部建议-作者姓名”。3、确定入围的建议本身或其部分内容,涉及著作权的,其著作权由委托人(主办方)所有。4、投稿截止时间:2014年1月6日。
(三)评选及奖励办法:1、评选。本次征集活动黄冈•高校科研院所合作计划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本着“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聘请专家小组从投稿建议中以主办方和专家评审相结合的方式评选出一等奖和二等奖建议。2、公布。入围建议以及获奖建议均在黄冈市政府网网站(www.hg.gov.cn)公布。3、奖励。本次征集活动设一等奖1名:奖金1000元,获奖证书;二等奖2名:奖金各500元,获奖证书。
二、黄冈市大学生创新创业俱乐部视觉形象标识(Logo)设计要求如下:
(一)设计建议:1、设计理念。充分表现当代青年大学生创新创业的精神面貌和时代特征:激情、梦想,活力、锐志,实干、坚韧。2、设计原则。简洁、新颖,独特、生动;视觉冲击力强,区分度强,易于识别和使用。3、设计内容。标识(Logo)图;创意及设计说明;标准色(印刷色)、辅助色系列;应用效果图(旗帜、门牌、手袋、信封及信笺等)。图片文件采用JPEG格式,文字采用WORD格式。
(二)投稿须知:1、欢迎省内外高校大学生以及社会各界人士踊跃投稿。2、作品提交方式。将应征作品电子文件、应征的设计者简介(姓名、单位、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及邮箱)按格式要求发送至指定邮箱。邮件标题请标为“应征俱乐部Logo-作者姓名”。3、应征作品必须为原创。应征者本人对该作品拥有完全知识产权,该作品以前从未发表过。如应征者有侵犯他人知识产权行为,由应征者自行承担全部法律责任。4、获奖作品知识产权归主办方所有。应征作品一经获奖(一、二等奖),其著作权、使用权和发布权全部无偿归主办方(黄冈•高校科研院所合作计划领导小组办公室)所有,并有权对应征作品进行修改、组合和应用。应征者不得在其他任何地方使用该获奖作品,包括对获奖作品进行修改、组合、应用等,也不得转让给第三方使用,否则构成侵权,主办方保留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5、投稿截止时间:2014年1月6日。
(三)评选及奖励办法:1、评选。本次征集活动黄冈•高校科研院所合作计划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本着“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以主办方和专家评审相结合的方式评选出一等奖和二等奖作品。2、公布。入围作品以及获奖作品均在黄冈市政府网网站(www.hg.gov.cn)公布。3、奖励。本次征集活动设一等奖1名,奖金1000元,获奖证书;二等奖2名,奖金各500,获奖证书。
本次征集活动只接受电子邮件投稿。应征建议请在截止日期前以电子邮件形式发送至指定邮箱595751716@qq.com;联系人:钟林;联系电话:0713-8118395。本活动最终解释权归黄冈•高校科研院所合作计划领导小组办公室。
黄冈•高校科研院所合作计划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3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