炎陵县退役军人事务局惠民惠农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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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22年07月27日发表
序号 | 政策主 管部门 | 政策项目 名称 | 政策优惠对象 | 政策优惠标准 | 申报流程 | 发放频次 | 发放对间 | 文件依据 | 备注 |
1 | 炎陵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 优抚对象临时救助 | 优抚对象(退役军人、现役军人家属、“三属”) | 对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突发重大疾病、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承受能力或其他特殊困难的优抚对象予以临时救助。原则上每年救助一次,最高封顶线为3000元,特殊情况超过救助最高封顶线时,须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 申请(监护人)→审核(乡退役军人服务站)→公示→审批(县退役军人事务局)→补贴资金发放(财政“一卡通”发放) | 不定期 | 不定期 | 《炎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 | 已纳 入惠民惠农财 政补 贴“一卡通”发放 |
2 | 炎陵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 优抚对象医疗救助 | 优抚对象(享受国家抚恤补助的退役军人及“三属”) | 在本县享受定期抚恤或定期定量生活补助的优抚对象,根据人员类型不同分别按自负部分的30%或40%进行救助,年救助不超过5000元。 | 申请(监护人)→审核(乡退役军人服务站)→审批(县退役军人事务局)→补贴资金发放(财政“一卡通”发放) | 按季度发放 | 季度末 | 《炎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 | 已纳 入惠民惠农财 政补 贴“一卡通”发放 |
3 | 炎陵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 一次性经济补助 | 退役军人(当年退役的) | 从2020年起提高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地方一次性经济补助标准,按每服役一年不低于4500元标准发放。 | 申请(监护人)→审核(乡退役军人服务站)→审批(县退役军人事务局)→补贴资金发放(财政“一卡通”发放) | 按年发放 | 退役当年 | 《省委、省政府、省军区关于加强新时代退役军人工作的实话意见》(湘发【2020】4号) | 已纳 入惠民惠农财 政补 贴“一卡通”发放 |
4 | 炎陵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 特殊困难援助 | 优抚对象(享受国家抚恤补助的退役军人及“三属”) | 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因病、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家庭困难,自负部分或者直接损失2万元以上,按照一定的比给予救助。 | 申请(监护人)→审核(乡退役军人服务站)→审批(县退役军人事务局)→补贴资金发放(财政“一卡通”发放) | 不定期 | 不定期 | 湖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特殊困难援助资金暂行管理办法》(湘退役军人发〔2019〕35号) | 已纳 入惠民惠农财 政补 贴“一卡通”发放 |
5 | 炎陵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 退役军人就业创业 | 退役军人 | 开展创业培训。开展创业意识教育、创业项目指导、企业经营管理等培训,增强创业信心,提升创业能力。 优先提供创业场所。政府投资或社会共建的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可设立退役军人专区,并按规定落实经营场地、水电减免、投融资、人力资源、宣传推广等优惠服务。 享受金融税收优惠。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及其创办的小微企业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并按国家规定享受贷款贴息。 | 《关于促进新时代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18〕26号) | ||||
6 | 炎陵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 退役军人就业创业 | 退役军人 | 落实金融税收优惠。我省退役军人个人自主创办小微企业或合伙创办企业的,可申请最高15万元、75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按规定予以贴息。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自主择业军转干部从事个体经营的,按规定减免税费。 | 《关于印发〈湖南省促进新时代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湘退役军人发〔2019〕45号) | ||||
7 | 炎陵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 退役军人乡村振兴 | 退役军人 | 落实财税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返乡创业退役军人,按规定纳入创业扶持政策范围。对符合条件的返乡入乡创业企业提供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支持。返乡入乡退役军人从事个体经营或在乡企业招用退役军人,可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退役军人在乡村创办中小微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给予企业社会保险补贴。 加大金融政策支持。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作用,为符合条件的返乡入乡退役军人提供融资担保,鼓励保险机构为退役军人农业创业企业提供综合保险服务,支持退役军人创办的乡村企业。 | 《退役军人事务部等16部门关于促进退役军人投身乡村振兴的指导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21〕48号) | ||||
8 | 炎陵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 退役军人就业 | 加强项目扶持。鼓励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创办中小企业和积极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军人的民营中小企业参与“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培育及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等,并按规定享受相关政策。 优化供地保障。各地在认定民营重大产业项目时,符合条件且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军人达到一定比例的民营企业,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并按规定享受相关政策,优先使用相关土地计划指标。 降低要素成本。充分发挥全国退役军人就业创业信息平台作用,建立健全精准供需对接机制,定期举办民营企业线上线下招聘活动,为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军人的民营企业设置专区,节约企业招聘成本。对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军人达到一定比例的民营企业,按规定适当降低相关水、电、租金等费用,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参与电力直接交易,降低企业生产成本。 强化金融支持。对退役军人自主创业符合条件的,按规定落实创业担保贷款政策。落实税收优惠。支持符合条件的自主就业退役军人创业企业和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军人的民营企业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若相关政策调整,则按新的政策文件规定执行。 | 《退役军人事务部等12部门关于引导和鼓励民营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军人的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22〕6号) | |||||
9 | 炎陵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 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特殊 困难援助 | 优抚对象(享受国家抚恤补助的退役军人及“三属”) | 户籍在湖南省内的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向户籍所在地村(社区)申请援助资金; (一)因患恶性***、器官移植等大病医疗救助范围内的重大疾病,导致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二)因遭遇意外伤害,导致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三)因遭遇重大自然灾害,导致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四)城乡低保户、特困人员、建档立卡的贫困户和残疾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因以上(一)、(二)、(三)情形,发生自费部分或受损额度的特殊困难, (五)省委退役军人工作领导小组确定的其他情形。 对援助对象的援助申请,经审查可按以下标准给予援助: (一)除城乡低保户、特困人员、建档立卡的贫困户、残疾以外的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 1.自费部分(不含医院门诊费用,下同)或受损额度在2万元(含)以上不足5万元的,最高给予不超过1万元援助; 2.自费部分或受损额度在5万元(含)以上不足10万元的,最高给予不超过2万元援助; 3.自费部分或受损额度在10万元(含)以上的,给予不超过3万元援助。 (二)城乡低保户、特困人员、建档立卡贫困户、残疾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自费部分或受损额度不设起付线,最高给予不超过1万元援助。 (三)自费部分或受损额度的计算方式:自费部分或受损额度=开支或受损的总额-享受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各类政策性救助金额。 | 申请(监护人)→审核(乡退役军人服务站)→审批(县退役军人事务局)→补贴资金发放(财政“一卡通”发放) | 不定期 | 不定期 | 《湖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湖南省财政厅 关于印发 | 已纳 入惠民惠农财 政补 贴“一卡通”发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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