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不可不知的夫妻间日常家事代理权
【案情简介】
2021年3月,家住芦淞区的小美在商场花钱购买了一条价值4000元的裙子,其丈夫李某觉得裙子太贵认为这是小美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要求小美把裙子退了,双方争吵产生纠纷。
【调查与处理】
《民法典》没有界定“日常生活中的家庭需求”这一概念的范围。众所周知,日常家庭生活繁杂琐碎,如果从事超市购物、菜市买菜等行为都须夫妻双方共同同意,则会不胜其烦,也不符合生活习惯。小美在商场购买裙子的行为,应该认为是日常所需,在婚姻生活中,夫妻双方应该学会多一份理解,多一分宽容,经调解,小美承诺以后会多考虑家庭经济情况,李某也表示是自己太计较,不再要求小美退掉裙子,两人和解。
【法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60条规定,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夫妻之间对一方可以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典型意义】
日常家事代理权是因夫妻身份而产生的夫妻双方在日常婚姻生活中的一项重要权能。夫妻一方代表家庭所为的行为,视为夫妻共同的意思表示,夫妻他方亦必须承担法律后果。当然,若夫妻一方所为的法律行为超出了日常家事的范围,如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等,则应遵循夫妻双方协商一致的原则,否则,该法律行为不发生相应的法律效力。《民法典》第1060条最大的亮点是夫妻双方可以在不违反法律的情况下就对方的民事法律行为达成协议,但是该协议仅在夫妻之间有效,不得对抗善意第三方,这是对善意第三方人的保护,也是市场交易安全的保证,它防止夫妻一方以限制夫妻之间的协议为由,破坏社会秩序,从而维护社会稳定与和谐。
责任编辑:区司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