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华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一般高处坠落生产安全事故整改措施落实情况督导评估报告
牵头评估单位:绵竹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_
报告撰写人:_ ___ _
评估组组长(签字):______ ________ ___ _
督导评估时间:2022年4月19日
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报告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评估工作的组织及开展情况 2022年4月19日,由绵竹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组织绵竹市应急局、市工信局等部门组成的事故督导评估组对江苏华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2021.04.23”一起高处坠落生产安全事故进行了事故整改措施落实情况督导评估。 (二)《事故调查报告》关于责任划分和处理建议 1、江苏华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按照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和钢结构吊装专项方案落实安全技术措施,未落实《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第5.2.2 4条“钢结构安装施工宜在施工层搭设水平通道,水平通道两侧应设置防护栏杆;当利用钢梁作为水平通道时,应在钢梁一侧设置连续的安全绳,安全绳宜采用钢丝绳;”的要求,未在高空作业点规范设置生命绳,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公司对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虽然开展从业人员入场三级安全教育培训,但未对相关从业人员进行考核,安排未经考核合格的从业人员上岗作业,导致从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未遵守高处作业相关安全操作规程,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的规定;作业现场监管不到位,安全管理人员未及时发现钢结构高处作业未设置生命线的安全隐患,未采取有效措施防范相应的安全风险,未及时发现并消除从业人员安全带未有效系挂的隐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的规定;高处作业现场未设置相关安全警示标志,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规定,建议由绵竹市应急管理局依法给予其行政处罚。 2.卞**,江苏华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川负责人,四川盛泉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新建50万吨炼钢车间、轧钢车间建设工程项目经理,受公司法定代表人韩**委托全面负责公司业务,未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教育培训计划,安全教育培训走形式,安排未经考核合格的从业人员上岗作业;未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的规定;未落实本公司施工现场落实安全技术规范及安全隐患排查工作,未及时发现并消除钢结构高处作业存在未设置生命绳的安全隐患,导致生命绳安全措施落实不到位、作业环境安全警示标志缺乏的不安全因素持续存在;未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五)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规定,未取得从事建筑施工行业企业项目经理的执业资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的规定;事故发生后,虽然及时组织对事故进行抢险救援,积极处理伤者救治等事宜,但未及时将事故情况上报绵竹应急管理局,事故发生后第二天李丹在医院宣布死亡后,才将事故情况上报绵竹市应急管理局,违反了《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的规定,卞**应对此次事故应当承担主要领导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规定,但由于无法核定其2020年年收入,根据《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对责任人员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规定予以罚款。建议由棉竹市应急管理局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3.王**,江苏华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川盛泉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新建50万吨炼钢车间、轧钢车间建设工程项目部安全管理人员,落实公司安全隐患排查检查不到位,未及时发现项目施工现场未落实作业安全技术要求,高处作业未设置生命绳;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安排未经考核合格的从业人员上岗作业;作业现场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从业人员安全带未有效系挂的事故隐患;违反了《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每日按规程对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安全生产状况进行例行监督检查。发现从业人员违章作业应当及时制止或纠正,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问题,应当立即予以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负责人,接到报告的有关负责人应当对已经发现的事故征兆、隐患立即采取措施,防止事故发生。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记录在案。”的规定,根据《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条第一款“……其他从业人员对安全生产负岗位责任”规定,王必才应对此次事故应承担次要管理责任。建议由江苏华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按照公司管理规定进行处置。 4.李*,江苏华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钢结构安装施工人员,未遵守公司《钢结构安全技术交底》第十一条“凡是2m以上高处和高空作业,必须系好安全带。钢结构施工作业要求必须使用双背式安全带,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两根带子不得系挂在同一挂点上,确保一个挂点出现意外时,另一根能够有效地起到保护作用。作业人员在翻越梁、柱交汇点时,不得将两根安全带同时摘开,防止人员在上或下节点时完全处于无防护的状态。”要求,作业时未有效系挂安全带,导致事故发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四条“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规定,李丹对此次对事故应当承担直接责任,鉴于其在本次事故中已经死亡,建议对其违反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不再追究行政责任。 5.陈*,四川宏基原创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注册监理工程师,江苏华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川盛泉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新建50万吨炼钢车间、轧钢车间建设工程项目总监,在巡查和旁站监理过程中,未发现钢结构安装工程未落实《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第5.2.2 4条“钢结构安装施工宜在施工层搭设水平通道,水平通道两侧应设置防护栏杆;当利用钢梁作为水平通道时,应在钢梁一侧设置连续的安全绳,安全绳宜采用钢丝绳;”的要求,未履行《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 “注册监理工程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管理规定;(二)履行管理职责,执行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的规定,根据《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第1.0.7条“建设工程监理应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的规定,应对此次事故应承担次要管理责任,根据《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注册监理工程师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七)其它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规定,建议由绵竹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法对其作出处理。 (三)《事故调查报告》提出的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1.落实各方主体责任。落实生产经营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明确建设工程各方安全责任,保证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必须具备行业从业相关资质,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必须以安全生产为基准,规范遵守各项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的要求,依法履行自身职责,保证安全生产条件落实,推进安全生产工作。 2.杜绝安全隐患排查形式主义。此次事故暴露出企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存在走形式走过场现象,未及时发现并整治安全隐患,导致从业人员作业时缺失安全防护措施,事故相关单位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标准、规范,在发承包、组织施工全过程,全面深入排查隐患,整治安全生产违法违规现象,杜绝违章作业行为,压实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责任。 3.规范安全生产培训教育。要落实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主体责任,切实开展各项安全教育培训,加强对危险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督促从业人员掌握安全生产知识技能、遵守各项安全规定,规范建立安全教育培训档案,严格落实安全教育培训不合格不上岗要求,通过此次事故开展警示教育,坚持安全生产警钟长鸣,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意识,进一步完善安全教育培训制度,保证安全教育培训到位。 4.加强作业现场安全监管。要建立健全现场安全监管责任制,明确现场安全监管责任,规范监管行为,确保现场监管到位,做到有令必行有禁必止,坚决杜绝危险作业无人监管现象。 |
二、事故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1、按照《事故调查报告》,绵竹市应急管理局对江苏华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处以罚款28万元的行政处罚,公司已按期缴纳。
2、按照《事故调查报告》,绵竹市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在川负责人卞**处以1.8万元的行政处罚,卞**已按期缴纳。
3、按照《事故调查报告》,该公司依据内部管理规定,给予该建设工程项目部安全管理人员王**罚款4000元的处罚,王**已向公司缴纳。
4、按照《事故调查报告》,绵竹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法对四川宏基原创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注册监理工程师、该建设工程项目总监陈*作出警告和处以9000元的行政处罚,陈*已按期缴纳。
三、事故防范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一)吸取事故教训,深入排查隐患。为深刻汲取事故教育,确保安全生产,2021年4月25日,公司安全生产部对各班组生产现场进行了安全隐患大排查。对于排查出的安全隐患,同时绵竹市住建局聘请建筑施工领域专家黄顺清对企业的建筑施工安全隐患进行了排查,排查后,公司及时向相关班组下达《安全隐患整改通知单》,要求期限整改到位并按时提交《隐患整改反馈单》,经验收合格,形成安全隐患从发现到整改的闭环链接。
(二)加强培训教育,提升操作技能。2021年4月27日,公司组织全体人员参加了“4.23”事故通报及安全生产会议。一是对该起事故及相关处理情况向全体参会人员通报;二是要求公司每月必须组织安全会议,班组每天必须对成员进行一次安全知识教育培训;三是要求全体员工必须正确佩戴劳动防护用品,熟悉岗位操作规程。
(三)完善规章制度,筑牢安全篱笆。一是对现有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进行了修订、汇编,形成了一套完整的安全制度体系,积极向上安全生产标准化、制度化靠拢。二是制定安全防护措施,定期对劳保用品进行检查,及时更换不合格的防护用品。三是制定奖励措施,将安全生产与奖罚直接挂钩,激发职工对安全生产的自觉性和积极性。
四、评估结论意见及工作建议
(一)总体评估意见
一是事故责任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员在规定期限内完成了缴纳罚款;二是公司按内部规定对事故相关责任人员进行了处罚,处罚得当;三是公司从安全隐患排查、加强安全培训教育、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完善等方面入手,严格按照事故调查报告中的整改措施进行逐一落实。四是加强作业现场安全监管,现场排有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及时发现并制止职工的违规违章行为。
(二)存在的问题
公司制定的部分规章制度、操作规程未切实根据建筑工人多为农民工,缺乏安全理论知识、安全意识不强的实际而制定,需进一步修订完善。
五、工作建议
2021年,绵竹市建筑领域生产安全事故多发、频发,特别是高处坠落生产安全事故。2022年市应急局要联合住建部门,加大对建筑施工领域的安全监管,严厉查处违法违规的不安全行为。
备注:现场评估时江苏华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盛泉钢铁有限公司的施工工程已经结束,该单位已撤离施工现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