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保费政策实施范围
7月13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发布《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4部门关于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等问题的通知》,为做好我市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工作,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要求,在前期对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企业等五类特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实行阶段性缓缴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缓缴范围,延长缓缴期限。
《通知》明确扩大缓缴政策实施范围。行业实施范围包括农副食品加工业、纺织业、纺织服装服饰业、造纸和纸制品业、印刷和记录媒介复制业、医药制造业、化学纤维制造业、橡胶和塑料制品业、通用设备制造业、汽车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社会工作、广播电视电影和录音制作业、文化艺术业、体育、娱乐业17个行业所属困难企业,可申请缓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上述行业中以单位方式参加社会保险的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单位参照执行。
此外,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生产经营困难的中小微企业实施缓缴。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生产经营出现暂时困难的所有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可申请缓缴三项社保费单位缴费部分。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组织参照执行。
《通知》还明确延长缓缴政策实施期限。缓缴扩围17个行业所属困难企业(含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养老保险费缓缴实施期限到2022年年底,工伤、失业保险费缓缴期限不超过1年;其他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生产经营出现暂时困难的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三项社保费缓缴实施期限不超过2022年年底;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等原5个特困行业,缓缴养老保险费期限相应延长至2022年年底。
关于困难企业和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的认定,《通知》要求,申请缓缴的困难企业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2022年4月30日前足额缴纳三项社会保险费。2.在2022年出现1个月以上亏损或停工停产1个月以上。
其中,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指202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累计出现1个(含)以上中高风险疫情区域或因疫情防控实施静态管理7日以上区域的区县(含高新区、经济开发区、文昌湖省级旅游度假区)。
据了解,符合缓缴条件的困难单位,可根据自身经营情况,通过参保地社会保险网上办事系统或到参保地社保经办服务大厅申请缓缴三项社保费,提交亏损当月《利润表》、缓缴三项社保费申请表等材料,社保经办机构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符合条件的新参保企业可自参保当月起申请缓缴;初步认定不符合缓缴条件的企业,经变更行业类型或企业划型后符合缓缴条件的,可自变更当月起申请缓缴。
此外,《通知》还明确强化失业保险扩岗作用,规定企业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并参加失业保险的,按照每人1500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扩岗补助,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与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不重复享受,实施期限截至2022年年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