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德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顺德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
佛山新城管委会、“两德”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各有关单位:现将《顺德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政府
2015年7月6日
顺德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行为,促进科学、民主、依法决策,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广东省重大行政决策听证规定》
(粤府令〔2013〕183号)和《佛山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佛府〔2013〕105号)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重大行政决策程序适用本规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就本辖区范围内的重大行政决策及决策程序,可另行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报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备案。
第三条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科学、民主、合法和公开透明的原则,遵循决策提请、决策起草、风险评估、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合法性审查、集体审议及决策管理和监督相结合的行政决策机制。
第四条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依法需报请上级机关批准的,区政府依照本规定提出重大行政决策方案后,应当报请上级机关批准。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依法应当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包括其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的,区政府遵照本规定程序通过后,应当依法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包括其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
第五条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府办)负责协调组织实施本规定。
区政府法制机构负责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
区行政监察机关负责对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进行监察,并对重大行政决策作出后的实际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重大行政决策执行部门负责对重大行政决策作出后的评估与改进,并向区政府提交重大行政决策执行情况的报告。
第二章决策范围
第六条本规定所称重大行政决策,是指区政府依照法定职权对关系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社会涉及面广,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作出决定的事项。
第七条本规定所称重大行政决策包括以下事项:
(一) 制定或调整本区经济和社会发展重大政策措施;
(二) 编制或修改各类经济、社会、文化发展公共服务和体制改革总体规划;
(三) 使用重大财政资金,安排重大政府投资项目,处置重大国有资产;
(四) 开发利用重大自然资源,以及制定或修改城市建设管理、土地管理、环境保护、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和福利、文化卫生、科技教育、市场监管、公共安全、住房保障和房屋征收、交通管理、社会治安等方面的重要政策措施;
(五) 制定行政管理重大改革的政策措施;
(六) 需要区政府决定的其他重大行政决策事项;
(七) 政府行政首长提出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八条以下事项不适用本规定:
(一) 政府人事任免;
(二) 政府内部事务管理措施的制定;
(三) 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
(四) 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基层群众组织能够自治管理的事项;
(五)法律、法规已对决策程序作出专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决策程序第一节决策提请
第九条区政府行政首长或分管领导可以直接提出决策建议,或在收到决策建议后批准同意启动决策程序,并指定决策起草部门。
区委、区政府工作部门、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向区政府提出决策建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通过区政府各职能部门向区政府提出决策建议。
第十条重大行政决策实行目录管理,具体目录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节决策起草
第十一条区政府行政首长确定决策起草部门后,该部门应在区府办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决策起草工作,原则上起草重大行政决策草案不超过半年。
决策起草部门可自行组织起草决策草稿,也可以委托专家、专业服务机构或其他组织协助起草。决策草稿应当包含决策目标、工作任务、措施方法、时间步骤、决策执行部门和配合部门、经费预算、决策后评估计划等内容,并应当附有决策起草说明。
起草决策草稿,应当具有法律和政策依据,并开展调查研究,全面掌握和分析决策事项所涉及的有关情况。
对较为复杂或存在较大争议的决策事项的起草,决策起草部门应当提出两个或以上备选方案。
第十二条决策起草部门应当就决策草案充分征求本级政府有关职能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公众的意见。
对拟不采纳部门、镇街和公众反馈意见的,决策起草部门应当进行协商;经协商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决策起草部门应当作出说明。
第三节风险评估
第十三条决策起草部门应当就决策草稿进行决策风险评估。决策风险评估可分类委托有关专门研究机构进行。
决策起草部门应当视决策需要制作《决策风险评估报告》,对决策草稿进行成本效益分析,包括对财政经济、社会稳定、环境生态或法律纠纷等方面的风险作出评估,并相应提出防范、减缓或者化解措施。
采取“谁起草、谁评估”的原则,由决策起草部门负责组织评估;特殊情况下(如涉及政府自身的重大改革事项)采取决策起草部门评估回避制,区府办可委托区人大、区政协或其他社会第三方机构主持风险评估。
第四节公众参与
第十四条决策起草部门就决策征求意见稿通过公众参与的方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时间应不少于20日,需要保密或属于紧急决策事项的除外。
第十五条根据拟制定决策方案的范围、受影响的类别、影响程度等情况,可通过听证会、协商会、座谈会、问卷调查、热线电话、领导咨询日、社区常设咨询室、派发征求意见书到居民小区及公共场所等方式,广泛征求公众意见。
第十六条决策征求意见稿进行公众参与的,决策起草部门应当通过报刊、互联网或广播电视等公众媒体进行。决策起草部门应当认真研究、论证公众提出的意见,尽量吸收公众建议并改进决策方案,并在公开征询意见截止之日起7日内,将依法可公开的公众意见、处理意见、不予采纳意见的理由通过区政府政务公开网站公开。
第十七条以听证会方式征求公众意见的,由决策起草部门组织,并按照《广东省重大行政决策听证规定》(粤府令〔2013〕183号)的有关程序规定实施。
以座谈会方式征求意见的,决策起草部门应当邀请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社会组织代表参加。决策征求意见稿及其起草说明应当在举行座谈会的10日前送达与会代表,并在举行座谈会的7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主要议题以公告形式向社会公布。
以民意调查方式征求意见的,决策起草部门可以委托一个或以上独立的或民间的调查研究机构进行,并作出书面调查报告。
第十八条决策起草部门应该将公众参与的形式、公众主要意见、公众意见的采纳情况及理由等,编制成详细的《听证报告》(必要时)、《征求意见结果或情况说明及民意调查报告》,作为重大行政决策集体审议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九条完成公众参与工作后,决策草案应当经决策起草部门的法制机构审核,并经决策起草部门领导集体讨论通过后,形成决策草案及其起草说明。
决策草案起草说明中应当对公众意见的采纳情况作说明。
第五节专家论证第二十条专家论证可采用咨询会、论证会、个别访谈或书面咨询等方式。召开咨询会、论证会的,决策起草部门负责人应当出席听取意见。
第二十一条决策起草部门可参照区政府制定的区公共决策咨询委员会章程组织专家论证。
第二十二条决策征求意见稿进行专家论证的,可向由决策起草部门或区府办组织的决策咨询机构进行咨询。区、镇两级政府部门应充分发挥各自决策咨询委员会的作用。
决策起草部门组织专家论证会的,应邀请相关决策咨询机构内5名或以上委员和专家,或者委托专业研究机构对决策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等问题进行咨询。委员、专家或专业研究机构论证后,应当出具签名或者盖章的书面咨询意见,并由决策起草部门根据论证结果形成《专家论证报告》。
区府办组织的专家论证是指决策起草部门将决策草案提交区政府法制机构作合法性审查时,可视实际情况或根据起草部门委员和专家论证情况决定是否再组织进行咨询论证。咨询期限须在10日内完成,可与公众参与环节同时进行,咨询会议期限不计入合法性审查期限。
第六节合法性审查
第二十三条决策起草部门应当将决策草案提请区政府进行合法性审查,并向区政府法制机构报送以下材料:
(一) 提请区政府审议的请示;
(二) 决策草案、法律依据、政策依据和起草说明;
(三) 《决策风险评估报告》《听证报告》(必要时)、《征求意见结果或情况说明及民意调查报告》《专家咨询论证报告》等相关材料;
(四) 决策起草部门法制机构的合法性审查意见;
(五) 其他需要资料。
第二十四条区政府法制机构应当自收到决策起草部门提交审议的材料当日,告知起草部门材料是否齐备。材料不齐备的,应当退回决策起草部门补充材料。未经区政府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或审查不合法的决策草案,不得提交区政府审议。
第二十五条区政府法制机构应当自收到提交审议的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合法性审查意见。特别重大、疑难、复杂的决策草案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政府法制机构应当从以下方面进行合法性审查:
(一) 决策事项是否属于区政府法定权限;
(二) 草案的内容是否合法;
(三) 草案起草过程是否符合规定的程序。
区政府法制机构在合法性审查过程中,可以要求决策起草部门补充相关材料。补充材料的期限不计入合法性审查期限。
第二十六条区政府法制机构在进行合法性审查时,可邀请相关法律顾问专家进行合法性论证。合法性论证意见应当作为区政府法制机构提出审查意见的依据之一。专家论证期限须在10日内完成,不计入合法性审查期限。
第二十七条区政府法制机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对决策草案提出下列审查意见:
(一) 建议提交区政府审议;
(二) 建议提交区政府审议但需修改完善草案部分内容;
(三) 决策草案超越区政府法定权限、草案内容或者起草程序存在重大问题需要修改完善的,建议暂不提交区政府审议。
第七节集体审议
第二十八条经过区政府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后,应提交区长办公会议、区政府常务会议或区政府全体会议审议,按“民主集中制原则”研究决定。具体议事程序依区长办公会议、区政府常务会议或区政府全体会议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区长办公会议、区政府常务会议或区政府全体会议应当对决策草案作出通过、不予通过、修改、再次讨论或者搁置的决定。
决策草案搁置期间,决策起草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变化提请区政府再次审议,是否再次审议由区政府行政首长决定。被搁置超过1年的决策草案,应视工作需要再行审议。
第四章决策管理和监督
第三十条重大行政决策的审议结果由区府办根据会议决定形成会议纪要或制发文件,印发各相关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重大行政决策决定作出后,重大行政决策起草部门应当及时通过区政府政务公开网站、新闻媒体等方式公开,并向公众公开决策程序及其内容,除依法应当保密的除外。
重大行政决策起草部门应当在决策审议公布后3个工作日内,对市民通过区政府政务公开网站就决策事项提出的意见和建议作出在线答复。
第三十一条决策事项实施过程中,实施的牵头单位应当***决策执行情况,确保执行的效果和进度。可采取决策咨询机构委员论证、专家评审或社会公众评议等方法,组织决策事项实施情况评估,提出对决策事项继续实施、调整或者停止实施的建议,并将执行效果、进度及有关建议纳入本单位年度工作总结。
决策事项实施过程中,因不可抗力或者客观情况变化导致决策事项目标全部或者部分不能实现的,实施的牵头单位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向区政府报告。
区政府根据评估报告和实际情况,可以对决策事项作出继续实施、调整或者停止实施的决定。
决策事项内容的调整适用本规定的有关决策程序,情况紧急、可能造成重大损失或危害的除外。
第三十二条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和实施应当主动接受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区政协、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和公众的监督。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及新闻媒体在重大行政决策过程和决策事项实施中,可以向区政府、承办单位、实施单位等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三条区府办、重大行政决策起草部门、决策事项实施的牵头单位应当建立重大行政决策档案,收集整理记录决策过程、决策事项实施中的相关档案材料。
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和相关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或者在决策起草、执行和监督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依法问责;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规定由区府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本规定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