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口社区计划生育自治章程
华口社区计划生育自治章程
为依法实行计划生育,实现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居实际,制订本章程。
第一条 本章程经社区居民代表会议审议通过,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由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实施,社区居民代表监督执行。
第二条 本章程是全体社区居民计划生育自治的行为规范,本社区居民和辖区内的流动育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
第三条 本社区成立由社区党委书记任组长、计生主任任副组长、两委干部任成员的计划生育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要定期研究、部署本社区的计划生育工作,负责本社区计划生育工作的落实和计划生育队伍建设。
第四条 本社区成立由社区“两委”成员、各居民小组长和妇女骨干组成的计划生育协会,并在社区居民委员会领导下,协助社区居民委员会动员广大流动人口育龄群众参与计划生育工作,自觉实行计划生育,使人口增长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与环境保护,资源利用相协调。
第五条 社区居民有权参与本社区计划生育的民主决策和民主管理,有权了解掌握计划生育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有权监督社区干部依法开展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工作。
第六条 社区免费向本社区居民及辖区内的流动育龄人员宣传计划生育政策法规及优生优育、避孕节育、孕产妇和儿童保健等知识,积极开展“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和举办优生优育、生殖健康保健讲座。
第七条 实行计划生育的本社区居民及辖区内居住的流动人口的育龄夫妻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第八条 居委会有义务向社区居民及辖区内的流动人口提供已婚育龄妇女健康检查服务;组织符合条件的计划怀孕夫妇参加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
第九条 居委会免费提供社区居民申办《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等必要的服务;为流动人口育龄夫妻办理生育登记。
第十条 社区居民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后,应在30日内告知居委会,并按规定参加婚育学校学习。怀孕生育的,按规定办理生育登记或再生育审批手续。违反《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应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
第十一条 本社区外出工作、生活的已婚育龄妇女,必须告知居委会流出后的居住地址和有关联系方式。
第十二条 出租(借)房屋给流动育龄人员居住的屋主(包括房屋代管人),应当与居委会签订流动人员计划生育责任书,履行出租屋主的流动人员计划生育管理责任和义务,配合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做好已婚育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房屋的出租(借)人不如实提供流动人口信息的,由居委会提交镇(街道)责令限期整改,予以批评、教育。
第十四条 对超生人员按《华口股份合作经济社第八届章程》中第四章第三十四条执行。
第十五条 本章程未规定事项,按照省、市、区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章程由居民代表会议负责修改;居委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章程自2017年5月12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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