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监察文书送达公告
顺民政人社监字〔2016〕第254号
佛山市钜牛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我局查处于发林投诉佛山市钜牛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未依法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申报一案,因无法通过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和邮寄送达等方式向你单位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顺民政人社监字〔2016〕第254号)。
经查,佛山市钜牛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未依法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于发林办理2011年3月至2016年4月在职期间社会保险登记、申报。2016年7月19日,我局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顺民政人社监字〔2016〕第254号),但你单位至今仍未改正。2016年10月8日,我局在佛山市顺德区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门户网站以公告方式向你单位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告知书》(顺民政人社监字〔2016〕第254号),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没有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五十八条、《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我局给予下列行政处理:责令佛山市钜牛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自行政处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为于发林补办2011年3月至2016年4月社会保险登记和申报。逾期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决定,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政府或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佛山市顺德区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2016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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