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监察法律文书送达公告(中城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中城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林礼钦):
我局查处中城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林礼钦)未按规定使用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一案中。因无法通过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向你单位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照《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告知书》(顺民政人社监字〔2020〕第317号),内容详见***。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佛山市顺德区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2021年2月23日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告知书》(顺民政人社监字〔2020〕第317号)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告知书
顺民政人社监字〔2020〕第317号
被告知人:中城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地 址:福建省闽清县梅城镇南北大街122号
法定代表人:林礼钦
案 由:未按规定使用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
我局于2020年11月23日对泰和红郡府项目工程未按规定使用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一案进行立案调查。
经调查,你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存在未按规定使用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的行为。我局于2021年1月6日向你单位发出《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你单位在指令书送达之日起按照规定实行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制度,并将使用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的凭证和书面改正材料报送我局。你单位无正当理由在限期内拒不改正。以上事实有《调查笔录》、《佛山院子一、三期2020年度在建工程项目检查表》、《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及其送达回执等证据证明。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按照《关于印发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暂行规定的通知》(粤人社函[2012]2598号)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规定,你单位的违法行为涉及劳动者人数10人以上且持续时间半年以上,属于情节严重情形。
根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你单位未依法实行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管理制度且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行为处予罚款90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你单位如对我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有异议,可在本告知书送达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携带有关证据材料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或者申辩,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联系单位: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公共服务办公室
联系地址: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镇安路A9号
联系人:邓先生、唐先生;联系电话:0757-28331249、28331361
佛山市顺德区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2021年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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