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佛山市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关于建筑工程项目招标中标后监督检查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现将《佛山市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关于建筑工程项目招标中标后监督检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佛山市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关于建筑工程项目招标中标后监督检查办法
佛山市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
2012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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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
关于建筑工程项目招标中标后监督检查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确保建设工程施工和监理招标中标后,按照招标文件、中标单位的投标文件和工程合同的约定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中标后监督检查的办法》(粤建市〔2009〕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区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招标的房屋建筑工程项目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建筑工程项目)的施工和监理招标中标后的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监督检查,是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施工(含施工总包和分包单位)、监理等单位执行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和履行投标承诺、工程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的一系列活动。
第四条 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项目招标中标后的监督检查工作。建筑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监督具体由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负责,合同备案、造价变更、结算备案具体由区建设市场管理站负责。
第五条 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按照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要求及时在“广东省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中标后监督管理系统”中录入施工招标中标情况、监理招标中标情况和施工总分包情况等信息,确保建筑工程项目中标后的工程管理信息公开,方便政府和社会监督。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建筑工程项目招标中标后建设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有权向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检举和投诉。
第七条 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签订后7日内并且在申请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前,应当按照招标投标管理权限分工到区或镇(街道)国土城建和水利局办文窗口申请办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
区或镇(街道)国土城建和水利局对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存在下列情况的,应予以纠正:
(一)所签合同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
(二)合同主体与招标人或中标人主体身份不一致的;
(三)合同内容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不一致的,包括工程范围、工期、质量标准、安全文明施工要求、投标价格及价格的调整、材料和设备的供应、工程分包、工程款支付及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项目经理等。
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应提供经备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第八条 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必须按照工程招标文件要求,在施工现场配备与工程建设规模相适应的项目管理人员,并列明项目管理人员清单。
在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建设单位的工程管理人员负责每周对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派遣的项目管理人员进行考勤,在《建筑工程项目管理班子签到表》(见***1)登记亲笔签名并盖指模,确保项目管理人员到岗到位。对人员缺勤、擅自更换、不到位、不履行职责的行为,建设单位应按照招标文件、合同有关规定追究违约责任,并建立工程管理人员考勤记录以及违约处理档案,于每月30日前向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建筑业管理科和交通建设科报送《建筑工程项目管理班子出勤情况汇总表》(见***2)。
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同时执行主管部门对施工现场项目管理人员岗位指模考勤管理的有关要求。
第九条 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项目管理人员确需离开施工现场时,应向建设单位的工程管理人员请假,并填写《建筑工程项目管理班子请假报告表》(见***3),委托符合资格的人员负责施工现场管理工作,并将有关请假委托情况告知项目所属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
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每月带班生产时间不得少于本月施工时间的80%。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总监理工程师在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期间,必须保证全程在岗带班,不得请假。
第十条 投标文件确定的项目负责人和总监理工程师除发生下列情形之一外,不得更换:
(一)因重病或重伤(持有县、区以上医院证明)两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的;
(二)调离原工作单位的;
(三)因管理原因发生重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施工单位认为该项目负责人不称职或监理单位认为该项目总监不称职需要更换的;
(四)无能力履行合同的责任和义务,造成严重后果,建设单位要求更换的;
(五)因违法被责令停止执业的;
(六)因犯罪被羁押或判刑的;
(七)死亡。
发生上述情形需要更换的,施工或监理单位应向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填报《建筑工程项目管理班子变更情况报告表》(见***4),并附上有关证明文件,经审核同意方可变更。同意变更后,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应在管理信息系统上填写变更的内容。
更换后的项目负责人或总监理工程师应与中标单位的投标文件所确定的项目负责人或总监理工程师的主要条件一致。
第十一条 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或其委托的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和区建设市场管理站应对建筑工程项目的施工管理人员、监理人员到位情况和施工总分包情况等进行现场检查。每月至少检查一次。检查的主要内容和步骤包括:
(一)施工发包和承包情况,重点检查:
1.分包是否符合《建筑法》有关工程发包、承包的规定;
2.分包工程是否按时申请备案。
(二)管理人员及现场工人情况,重点检查:
1.项目负责人及主要技术人员是否与申报监督注册情况一致;
2.项目负责人及主要技术人员的变更是否经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备案;
3.现场工人持证上岗情况,包括特殊工种持证上岗、八大工种持证上岗、平安卡持卡情况。
(三)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及投标承诺情况,重点检查:
1.施工现场是否有技术标投标文件载明的大型机械设备,如有变化,理由是否充足;
2.投标文件有创优承诺时,是否履行;
3.现场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措施是否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四)工程款支付及专项费用执行情况,重点检查:
1.是否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预付款;
2.是否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措施费,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措施费是否专款专用;
3.是否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期中计量和支付进度款,是否存在拖欠工程款的行为;
4.是否按时办理竣工结算,按时支付竣工结算款;
5.是否及时支付工人工资、分包工程款,是否存在拖欠工人工资行为;
6.工程变更签证落实、索赔处理的有关情况;
7.主要建筑材料价格波动情况,合同对主要建筑材料价格变动的调整规定内容。
第十二条 工程结算文件经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双方认可后5日内,建设单位填妥《建筑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备案申请表》(见***5),按照招标投标管理权限分工到区或镇(街道)国土城建和水利局办文窗口申请办理工程结算备案或审核。对工程结算文件重点检查:
(一)是否按照合同约定的程序和期限办理竣工结算;
(二)是否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结算方式进行结算;
(三)是否执行中标价格,新增项目的单价是否按照合同约定确定;
(四)工程变更是否及时办理备案;
(五)是否执行合同约定的奖罚条款。
凡未按规定备案及送审的建设工程项目,不得办理财务决算。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有以下违法行为的,除责令改正外,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会同区纪检监察部门按有关法律、法规对建设单位及其负责人进行处罚:
(一)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预付款、进度款和结算款的;
(二)未及时支付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措施费的;
(三)拖延结算或以其他手段变相拖延结算的;
(四)发现建设单位存在违反规定指定分包单位、未按规定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质量安全监督注册手续的;
(五)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行为。
第十四条 施工、监理等单位有下列行为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外,还应记入单位的诚信档案,并在省建设工程管理信息网上公布:
(一)施工单位转包、违法分包或违反投标承诺分包工程的;
(二)监理单位转让监理业务的;
(三)非原参加投标中标的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负责组织施工(监理)或在实施过程违反本办法规定更换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的、项目的其他主要管理人员或监理人员与中标文件确定的人员不相符的;
(四)投标文件确定的大型机械设备没有进入施工现场的;
(五)建设、监理、施工等单位串通,签认虚假工程量或工程造价的;
(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行为。
第十五条 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在工程实施过程中有下列行为的,除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外,还应记入个人诚信档案,并在省建设工程管理信息网上公布:
(一)施工现场管理或现场监理不到位的;
(二)非本人资格证书登记所在的单位从事工程项目施工管理或监理工作的;
(三)与有关单位管理人员串通,签认虚假工程量或工程造价的;
(四)项目负责人同时承担超过一项工程项目或总监理工程师承担超过三项工程监理任务的;
(五)违反有关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行为。
项目管理的其它人员有上述行为的,参照上款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 其它工程建设项目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原顺德区建设局《佛山市顺德区建筑工程施工招标中标后监督暂行办法》(顺建发〔2008〕5号)同时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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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筑工程项目管理班子签到表.doc
2.建筑工程项目管理班子出勤情况汇总表.doc
3. 建筑工程项目管理班子请假报告表.doc
4.建筑工程项目管理班子变更情况报告表.doc
5.建筑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备案申请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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