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回(使用)土地及补偿安置方案公告(顺建告〔2018〕5号)
根据《佛山市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关于佛山市顺德区2017年度第三十一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顺德建用字〔2017〕103号,详见***]精神,经顺德区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将均安镇新华股份合作经济社属下的15.2831公顷国有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同时使用其国有建设用地2.6182公顷、未利用地0.4865公顷,以上合计18.3878公顷土地中的15.9488公顷一并办理收回国有土地手续;另同意将均安镇人民政府属下的国有农用地0.4***2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同时使用均安镇人民政府属下的国有建设用地0.4739公顷、未利用地0.104公顷,以上合计1.0421公顷土地一并办理收回国有土地手续。上述共计19.4299公顷土地完善建设用地手续后,依照规划安排其中16.9909公顷作为均安镇城镇建设用地、2.439公顷作为新华股份合作经济社的留用地。现按规定将收回(使用)土地及补偿安置方案的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佛山市顺德区2017年度第三十一批次城镇建设用地。
二、收回(使用)土地位置:均安镇新华社区范围内(具体位置见附图)。
三、被收回(使用)土地单位、面积、地类详见下表:
被收回(使用) 土地单位 | 地类 | 合计 | ||||||
农用地 | 建设 用地 | 未利 用地 | ||||||
耕地 | 园地 | 养殖 水面 | 其他 农用地 | 小计 | ||||
均安镇新华股份合作经济社 | 0 | 0 | 13.3966 | 1.8865 | 15.2831 | 2.6182 | 0.4865 | 18.3878 |
均安镇 人民政府 | 0 | 0 | 0.4***2 | 0 | 0.4***2 | 0.4739 | 0.104 | 1.0421 |
总计 | 0 | 0 | 13.8608 | 1.8865 | 15.7473 | 3.0921 | 0.5905 | 19.4299 |
四、上述19.4299公顷土地中:
(一)1.0421公顷拟作为均安镇城镇建设用地。该土地属均安镇人民政府属下的国有土地,不涉及收回国有土地补偿。
(二)15.9488公顷拟作为均安镇城镇建设用地。参照征收集体土地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收回上述国有土地的补偿安置包括以下四个部分:
1.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合共67100元/亩。
2.青苗补偿费及地上附着物补偿:对农地承包者的青苗补偿依据集体经济组织与土地承包者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的约定执行;承包合同无约定的,根据农作物的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偿。地上附着物或建(构)筑物的补偿和安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3.逐年支付社会保障费用。起始标准按照收回土地面积计1500元/亩·年执行,之后每5年按5%的幅度调升一次,支付年限为30年。被收回土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障按市、区的有关文件执行。
4.本次收回新华股份合作经济社15.9488公顷土地按15%比例安排的留用地2.3923公顷与本批次用地一并报批。
其他未尽事宜按照均安镇人民政府(或委派的下属机构)与被收回土地单位协商签订的协议执行。
(三)2.439公顷土地(含2.3923公顷本批次一并报批的留用地)属新华股份合作经济社的留用地,不作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不涉及被使用土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不再提取留用地。
五、补偿安置的具体事务性工作由均安镇人民政府负责。
六、对顺德建用字〔2017〕103号批文有异议的,被收回(使用)土地相关权利人可自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本公告的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被收回(使用)土地相关权利人须于2018年1月19日前向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书面提出(地址:顺德区行政服务中心西座,联系人:黄***,联系电话:22837083。)
特此公告。
附件:佛山市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关于佛山市顺德区
2017年度第三十一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
佛山市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
2018年1月4日
***:关于佛山市顺德区2017年度第三十一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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