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监察文书送达公告
李达生(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居民身份证C607795(A)):
我局查处吴焕娣等8人投诉你拖欠其2015年6至8月份工资一案,因无法通过直接送达、邮寄送达和留置送达等方式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顺民政人社监字[2015]第899号):
经查,你单位拖欠吴焕娣等8人2015年6至8月份工资共计人民币57962元,此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条的规定。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四十九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理:责令你在行政处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0天内向吴焕娣等8名员工支付2015年6月份至2015年8月份工资共计人民币57962元。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
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本处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政府或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行政处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如在规定时间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理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佛山市顺德区民政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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