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再次延长明府办〔2017〕72号文件实施期限的通知
主动公开
明府办〔2019〕39号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再次延长
明府办〔2017〕72号文件实施期限
的通知
各镇政府(街道办),区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2017年4月,经区政府同意,区府办印发《关于加强对相关重点基础设施项目预选址周边土地控制的通知》(明府办〔2017〕72号),对更合镇北约21.8平方公里区域范围内的用地、建设、土地流转和转租(让)、户口迁入和分户等事项实施控制,实施时间为发文之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止。其后,区府办分别于2017年12月28日、2018年12月13日先后印发明府办〔2017〕189号及明府办〔2018〕100号等两份文件,将明府办〔2017〕72号文件实施时间延长至2019年12月31日。
现鉴于相关重点基础设施项目选址仍在论证中,经区政府研究,决定再次延长明府办〔2017〕72号文件的实施期限。即:将实施时间延长至2020年12月31日,其他事项不变。区各级各有关单位须严格按照明府办〔2017〕72号文件所列控制事项,继续加强控制范围内的土地管理等各项工作,加强日常巡查,对发现的违法建设等行为予以及时处置。
特此通知。
***:明府办〔2019〕39—***: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对相关重点基础设施项目预选址周边土地控制的通知(明府办〔2017〕72号).pdf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