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行新建商品房销售价格一价制有关问题的通知
明府办[2008] 269号
关于实行新建商品房销售价格一价制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镇政府、街道办,区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有关单位:
鉴于目前我区有部分房地产开发企业存在没有完全将与新建商品房配套的各项基础设施建设费用计入开发建设成本,而在房价之外另行收取的违规行为,为规范新建商品房开发经营企业的价格行为,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广东省物价局新建商品房交易价格行为规则》(粤价[2007]105号)的有关规定,经区政府同意,现就我区实行新建商品房销售“一价制”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新建商品房时,须将配套的各项基础设施(包括供水、供电、供气、通讯、有线电视、安全监控系统、信报箱等)建设费用计入开发建设成本。新建商品房销售时要实行“一价制”,即销售价格须包括上述各项基础设施的建设费用,不得在房价外另行收取。
二、为确保我区新建商品房销售价格“一价制”的全面落实,我区商品房的各项配套基础设施实行与主体工程同时规划设计、同时建设施工及同时竣工验收。
三、规划部门在审批新建商品房的规划方案时,须将与商品房配套的各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纳入整体方案进行审批。
四、建设部门在对新建商品房项目进行建筑施工图审查、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和建筑工程质量综合验收时,必须将与商品房配套建设的各项基础设施项目纳入审查、监管和验收范围;在办理商品房确权登记时,要将各项基础设施项目纳为登记的内容之一,对没有进行相关配套建设或配套不全的商品房一律不予办理确权登记手续。
五、物价部门要会同规划、建设等相关部门,切实加强对房地产市场价格的监管,规范商品房交易价格行为,对违法违规行为予以严肃查处。
六、商品房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的相关单位应制订具体的工作方案、办事指南和服务承诺,切实为商品房建设提供优质服务。
七、本通知从2009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