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5民初15580号案原告何庆家与被告何明智佛山市和安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黄桂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公告
广 东 省 佛 山 市 南 海 区人 民 法 院
公 告
黄桂平:
本院在审理(2017)粤0605民初15580号案原告何庆家与被告何明智、佛山市和安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黄桂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17)粤0605民初15580号案的民事判决书,本院判令:一、被告佛山市和安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何庆家归还本金617081.86元及利息7115.05元,并应以617081.86元为本金按年利率24%自2017年5月24日至实际清偿之日计付利息给原告,息随本清;二、被告何明智、黄桂平对上述第一项确定的被告佛山市和安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之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何庆家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结案,受理费全额收取12339.2元、财产保全费4120元,合共1***59.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何庆家负担受理费2499.2元及财产保全费835元,三被告连带负担受理费9840元及财产保全费3285元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原告何庆家已预交的受理费9840元及财产保全费3285元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后经原告申请,本院予以退回。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