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粤0605民初11579号林灶坤诉谢倩冷黑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公告
广 东 省 佛 山 市 南 海 区人 民 法 院
公 告
谢倩、冷黑尔:
本院在审理(2018)粤0605民初11579号林灶坤诉谢倩、冷黑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粤0605民初11579号案的民事判决书,本院判令:“一、谢倩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借款本金76000元,并支付以借款本金76000元自2016年11月21日起按月利率2%计至实际还清之日止的利息予林灶坤;二、谢倩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律师费3000元予林灶坤;三、冷黑尔对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林灶坤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6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158元,被告谢倩负担2410元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被告冷黑尔对被告谢倩负担的受理费负连带清偿责任。对于原告已预交的2410元,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经原告书面申请,本院予以退回。”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