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粤0605民初21268号原告佛山市南海区西樵伙旺水泥制品厂廖红杰与被告刘功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公告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刘功德:
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南海区西樵伙旺水泥制品厂、廖红杰与被告刘功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19)粤0605民初21268号案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交换证据传票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向两原告支付水泥砖款79572元;2.被告以79572元为本金,自2018年9月1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1.5倍计付利息予两原告,暂计至2019年8月19日利息为4765.33元;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陈宇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潘全宁、周敏巧组成合议庭,定于2020年2月20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西樵人民法庭第三审判庭进行庭前交换证据及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