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粤0605民初11010号案原告盛文明诉被告雷太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公告
广 东 省 佛 山 市 南 海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雷太华:
本院在审理(2019)粤0605民初11010号案原告盛文明诉被告雷太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19)粤0605民初11010号案的民事判决书,本院判令:“雷太华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借款本金50000元予盛文明,并支付以借款本金50000元自2018年6月5日起按月利率2%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予盛文明,息随本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2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对于原告已预交的1325元,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经原告书面申请,本院予以退回。”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