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粤0605民初23118号案原告陆耀锋诉被告刘健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公告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刘健和:
本院在审理(2018)粤0605民初23118号案原告陆耀锋诉被告刘健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18)粤0605民初23118号案的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请求本院判令:1.被告向原告归还借款17800元及利息,利息按照日利率0.1%计算,自2018年4月15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所有款项之日止;2.被告向原告归还借款13000元及利息,利息按照日利率0.1%计算,自2018年8月31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所有款项之日止;3.被告向原告归还借款27000元及利息,利息按照日利率0.1%计算,自2018年9月3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所有款项之日止;4.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合共:57800元。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期间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由审判员欧翠芬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冯少宽、冯慧莹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4月12日上午9时00分在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第八审判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作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