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粤0605民初25415号原告郑永安诉被告廖荣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公告应诉材料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廖荣城:
本院受理原告郑永安诉被告廖荣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8)粤0605民初25415号案的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副本等。原告起诉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38915元;2.被告以38915元为本金,自起诉之日起至其付清款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商业贷款利率计算,向原告支付利息;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合议庭由审判员陈宇、人民陪审员陆伟锵、人民陪审员潘燕英组成,审判长由审判员陈宇担任。本案定于2019年5月8日上午9时30分于本院西樵人民法庭第3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一九年一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