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潮南区2019年度住房保障对象准入标准的公告
汕潮南府通字〔2019〕2号
根据国家、省和市住房保障政策有关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现将潮南区2019年度住房保障对象的准入标准及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申请住房租赁补贴对象:
(一)具有潮南区城镇非农户籍的家庭;
(二)家庭收入条件:家庭人数为1人,其收入不超过1300元/人·月(含本数,下同),家庭人数为2人以上(含2人),其收入不超过1100元/人·月;
(三)在潮南区区域内申请人住房建筑面积不超过14平方米;申请人与家庭成员(含配偶、父母、子女)共同居住的,其家庭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不超过14平方米。
二、公租房保障对象的标准
(一)潮南区户籍的城镇居民住房困难家庭:
1、具有潮南区城镇非农户籍的家庭;
2、家庭收入条件:家庭人数为1人,其收入不超过1300元/人·月(含本数,下同),家庭人数为2人以上(含2人),其收入不超过1100元/人·月;
3、在潮南区区域内申请人住房建筑面积不超过14平方米;申请人与家庭成员(含配偶、父母、子女)共同居住的,其家庭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不超过14平方米。
(二)新就业无房职工:
1、毕业未满5年的全日制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在潮南区区域内有稳定职业,具有潮南区户籍;
2、在潮南区已缴纳社会保险费(或者缴交社保养老保险);
3、家庭收入条件: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不超过2700元;
4、在潮南区区域内申请人住房建筑面积不超过14平方米;申请人与家庭成员(含配偶、父母、子女)共同居住的,其家庭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不超过14平方米。
(三)潮南区外来务工人员:
1、在潮南区行政区域内有稳定职业,户籍不属潮南区的外来务工人员;
2、家庭收入条件: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不超过2700元:
3、在潮南区已缴纳社会保险费(或者缴交社保养老保险);
三、有下列情形的,不得申请政府公租房及住房租赁补贴:
(一)正在享受其他住房保障政策的;
(二)违反计划生育规定且接受处理未完结的;
(三)申请人名下有汽车的;
(四)申请人名下有登记企业、个体工商户或拥有企业股份的;
(五)申请人名下有住宅(人均建筑面积超过14平方的)、铺面、写字楼、厂房或车库、车位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不得申请公租房保障的其他情形;
四、申请的时间、方式:
(一)申请时间:申请住房租赁补贴的时间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11月30日止,工作日受理;申请公租房实物配租时间视房源情况由区住房保障部门(区住房保障中心)另行公布,公布后受理申请。
(二)申请方式:申请人以家庭为基本单位,凭本人和共同申请人的户口簿及身份证原件,向户籍所在地居委(工作单位)提出申请。所需材料和办事流程可致电区住房保障中心进行了解(咨询电话:87916269)。
五、若汕头市住房保障有关规定发生变化,以新的规定或公告为准。
六、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12月31日止。
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政府
2019年3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