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政策解读
一、制定政策的必要性
自2012年我市制定《深圳市工业和商贸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以来,我市部分行业领域仍存在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的问题;为进一步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实际,深圳市特制定《深圳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市政府令308号,以下简称《规定》),并于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二、主要内容解读
(一)关于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范围的说明
《规定》将原来对工商贸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范覆盖到全市各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在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同时,还要求具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结合行业特点制定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指引性规定,以分类指导各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二)关于扩充高危生产经营单位范围的说明
目前,全市从事粉尘涉爆、涉氨制冷和锂电池生产加工储存领域的生产经营管理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风险较高。《规定》将《安全生产法》和中央32号文规定中有关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界定为高危生产经营单位之外,还将“锂电池的生产、加工和储存单位、粉尘涉爆、涉氨制冷单位”纳入高危生产经营单位范围予以监管。
(三)关于设置安全总监的说明
为解决一定规模以上的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和较大规模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没人管”“不会管”等问题,《规定》明确了在从业人员超过50人的高危生产经营单位或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立具备相关工作经历和资质的安全总监,作为本单位安全生产负责人。
(四)关于风险分级管控和重大危险源监管的说明
《规定》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进行安全生产风险评估,确定风险等级,明确风险分级管控措施;同时,为加强对全市重大危险源的重点监管,还规定应对存在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健全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并要求系统能与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进行联网,以实现对全市重大危险源的实时监测、监控。
(五)关于规范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人员配备的说明
《规定》明确设置机构和配备人员的标准;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总监、安全管理机构的具体职责,并要求内部公示;鼓励生产经营单位给予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高于同级其他岗位管理人员待遇,并发放安全生产管理岗位津贴。
(六)关于规范培训学时和安全考核要求的说明
《规定》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做了原则性的规定,在国家安监总局对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提出了培训学时的基础上进行了细化;并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提出了考核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