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鹏新区应急管理局2020年5月安全生产一般违法案例简报
(大鹏新区应急管理局2020年5月安全生产一般违法案例简报)
深圳市XX有限公司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整治情况如实记录案
2020年3月4日,我局执法人员在深圳市XX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提供《人事行政部每日例行检查表》与实际不一致,未如实记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存在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的违法行为。
深圳市XX有限公司“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五)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五)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的规定,参照《深圳市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2019年版)》违法行为编号第1018项,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的行政处罚。(联系人:李仲辉,联系电话:28333695)
特此报告。
大鹏新区应急管理局
2020年6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