轻工机械厂有限公司关于出具护堤路西侧轻工机械厂有限公司三旧改造项目建设用地规划条件公示
汕规公示[2013]17号
近日,本局收到汕头市轻工机械厂有限公司关于出具护堤路西侧“轻工机械厂有限公司三旧改造项目”建设用地规划条件申请及相关文件材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有关规定,现对相关事项公示如下:
用地位置:护堤路西侧
用地规模:总用地面积46894.1平方米(70.341亩)
实用地面积44410.5平方米(66.616亩)
有关上述项目的详细信息,可到汕头市规划局建设用地科(黄山路32号投资大厦4楼)查询。
凡与以上申请事项之间有重大利益关系的,依照《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的规定,可在公示之日起二十日内向本局提出申述。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特此公告。
附图:汕头轻工机械厂有限公司“三旧”改造项目H04-04-1、H04-04-2、H04-04-3地块用地规划条件及红线图
联系电话:88787932 监督电话:88787909
二O一三年一月三十日
汕头轻工机械厂有限公司“三旧”改造项目
H04-04-1、H04-04-2、H04-04-3地块用地规划条件
1、用地位置:护堤路西侧
2、用地性质:
(1)H04-04-1地块为住宅用地兼容居住小区服务设施用地(R21/R22)
(2)H04-04-2地块为居住小区服务设施用地(幼儿园用地R22)
(3)H04-04-3地块为居住小区服务设施用地(卫生站、文化站)兼容社会停车场用地(R22/S42)
3、总用地面积:46894.1平方米(70.341亩)
道路用地面积:2483.6平方米(3.725亩)
实用地面积:44410.5平方米(66.616亩)
其中:H04-04-1地块实用地面积34196.2平方米
H04-04-2地块实用地面积3700.2平方米
H04-04-3地块实用地6514.1平方米
4、规划设计主要指标:
(1)H04-04-1地块:1.0<容积率≤4.5,34196.2㎡<地面以上总建筑面积≤153882.9㎡(包含悬挑阳台及实体面积,不包括按规定可免于计容的地下停车库、架空活动层等面积)。
(2)H04-04-2地块:容积率≤0.8,地面以上总建筑面积≤2960.2㎡(包含悬挑阳台及实体面积,不包括按规定可免于计容的地下停车库、架空活动层等面积),并应不少于8班。
(3)H04-04-3地块:1.0<容积率≤2.0,6514.1㎡<地面以上总建筑面积≤13028.2㎡(包含悬挑阳台及实体面积,不包括按规定可免于计容的地下停车库、架空活动层等面积),其中卫生站建筑面积≥300平方米,文化站建筑面积≥500平方米。
5、H04-04-1地块建筑密度≤25%。
H04-04-2地块建筑密度≤30%。
H04-04-3地块建筑密度≤40%。
6、H04-04-1地块绿地率≥25%(需配置不少于3500平方米集中绿地,结合公共配套设施独立设置)。
H04-04-2地块绿地率≥30%。
H04-04-3地块绿地率≥30%。
7、H04-04-1地块建筑高度≤90米。
H04-04-2地块建筑高度≤20米。
H04-04-3地块建筑高度≤60米。
具体建筑设计高度还需满足《汕头经济特区城市规划条例》有关建筑间距和退线要求。
8、停车要求:
H04-04-1地块:住宅停车应满足实际使用每户(汕府办通[2010]70号关于“三旧”改造项目公共配套户型测算为户均140平方米)1个车位以上。公共服务设施部分按0.4泊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控制。
H04-04-2地块≥15%。
H04-04-3地块≥20%。同时,应配建建筑面积不少于2600平方米的社会公共停车场(库),不得用于出售或长期租赁,可与其他项目合建。
项目内部配建的停车场与社会公共停车场应协调处理好交通组织关系。未涉及问题,按《汕头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等有关规定执行。
9、建筑间距及建筑退缩道路和用地红线原则上应按《汕头经济特区城市规划条例》控制,并应遵守其他相关规定。规划地块如沿街设置商铺的,沿路建筑退线需按规定执行。
10、交通组织:展宽式交叉口展宽段(含渐变段)范围内、城市主次干道交叉口50米(自外缘石曲线末端起)范围内不得设置机动车出入口。
11、市政设施要求:完善自身绿化、停车、水电设施、通讯、环卫、消防等设施。未涉及配套设施具体面积按居住区有关规范、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
12、地下空间建设要求:规划用地内地下空间宜作为停车和其他设施配套用房使用。并预留与护堤路地下交通联通接口。
13、项目各类管线可接周边道路市政管线,接出(入)口原则安排在用地内侧。
14、住宅用地主出入口安排于用地北侧12米小区路,公共配套设施部分主出入口安排于用地东侧护堤路。
15、建筑造型注重景观效果。
16、规划设计应满足消防、环保等要求。
17、H04-04-1地块住宅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住房(含经济适用住房)面积所占比重,按市政府常务会议决定事项通知(汕府办会函[2012]1407号)执行。
18、独立占地的H04-04-2地块幼儿园用地配套设施需与项目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交付使用。按比例划留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不得兼容住宅。
19、其他控制要求和说明:
(1)本条件未涉及问题按《汕头市梅溪河沿岸片区改造控制性详细规划》、《汕头经济特区城市规划条例》和国家有关法规、规范执行。
(2)其他未涉及的"三旧"改造有关问题按市政府"三旧"改造政策执行。
2013年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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