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转让公告20160603
受委托,通过公开拍卖的方式,向社会转让下列标的,有意者请在公告期内持相关有效证件来我中心或重庆立丰拍卖有限公司办理登记手续(可接受联合体参与竞买),并缴交保证金,公告期为20个工作日(开户单位:汕头市产权交易中心 银行:广东华兴银行总行营业部账号:802***********0 缴交保证金及报名登记截止时间2016年7月1日),并定于2016年7月5日下午3点30分由汕头绅达拍卖行和重庆立丰拍卖有限公司联合在重庆立丰拍卖有限公司拍卖厅举行拍卖会:
一、标的:
1、位于重庆市渝北区龙溪镇红石路237、239号A幢237第一层(建筑面积175.93平方米)、A幢239号负二层(车库,建筑面积58.24平方米)、重庆市渝北区龙溪镇红石路239号A幢第二层(建筑面积1452.67平方米)的房产,转让底价人民币8,174,520元,保证金人民币150万元。2、位于重庆市渝北区龙溪镇红石路219号附2号C幢1-8层的房产(建筑面积1200.86平方米),转让底价人民币4,435,560元,保证金人民币80万元。3、位于重庆市长江一路10号三单元9-1、9-2号房的房产,(建筑面积157平方米)、第十层的房产(建筑面积249平方米,带租拍卖,租期至2016年6月30日止,租金每月人民币3000元),转让底价人民币1,297,620元,保证金人民币25万元。
二、意向受让方应当具备的条件:
1、意向受让方需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成立且合法存续的企业法人。
2、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及能够在签订《房产交易协议》之日起 10个工作日内日内一次性支付转让成交价款的能力。
3、意向受让方在公告期限内,须按各标的的约定交纳保证金。
4、可接受联合体参与竞价,但联合体各方均应符合意向受让方的各项条件,且在登记交易意向时,应提供联合体各方的协议书,明确联合体各方出资购买的房产或出资份额及一致的授权委托人。
5、意向受让方应自行了解标的所在地有关房产限购的规定,声明其知悉转让标的所在地有关房产限购的规定,并承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6、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交易条件
1、意向受让方最终被确认为受让方时,其交纳的保证金自动转为履约保证金。意向受让方应在被确认为受让方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署《房地产转让协议》,并在《房地产转让协议》签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交易价款扣除保证金之后的余额一次性汇入汕头市产权交易中心指定账户;拍卖佣金(按成交价款的5%计)汇入汕头绅达拍卖行指定账户。
2、如果意向受让方成为受让方后,因其自身原因终止交易其缴纳的保证金不予退回。
3、未成交的意向受让方,其交纳的保证金由汕头市产权交易中心不计息退还。
4、标的物自转让方与受让方签订《房地产转让协议》并付清交易价款和交易服务费或拍卖佣金之日起30日内移交。
5、标的物相关的物业管理费用、水、电费等费用,在移交之日前由转让方承担,移交之日以后由受让方承担。
6、标的转让过程中所发生的交易税、费,由买卖双方按规定各自承担,规定不明确的,各负一半。《房地产转让协议》有特别约定的,依《房地产转让协议》约定执行。
7、重庆市长江一路10号三单元第十层的房产带租拍卖,租期至2016年6月30日止,租金每月人民币3000元。
四、税费负担
转让标的涉及划拨土地补交地价款的,由甲方承担。标的转让过程中其他所发生的交易税、费,按标的权属所在地政府规定各自承担,规定不明确的,各负一半。《房产交易协议》有特别约定的,依合同约定执行。
标的展示时间为2016年6月27 -28日。
汕头市地址:汕头市长平路11街区财政综合大楼2楼
联系电话:0754-88179724 联系人:佘先生
重庆市地址:重庆市渝中区中山二路174号重庆市劳动人民文化宫群众文化中心广场负一楼
联系电话:159****8854 联系人:龙***
汕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016年 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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