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方不买工伤保险不得施工(2015129)
建筑方不买工伤保险不得施工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有关建筑行业工伤保险工作文件精神,解决建筑行业劳动者工伤事故后劳动关系确认难、工伤认定难、工伤保险待遇落实难等突出问题。近日,市人社局、住建局、地税局、安监局、总工会联合印发了《转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根据文件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起,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的建筑施工企业职工,将由建筑施工企业按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缴费标准为建设项目工程合同总造价的1‰。
建筑施工企业应在建设项目开工前,到所属地税部门办理参保申报和缴费手续。对未能提交工伤保险参保缴费证明材料的建设项目,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将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建筑施工企业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取得施工许可证后,应到所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参保备案。
建设项目使用的劳动者发生工伤事故后,可由建筑施工企业向参保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核发工伤保险待遇。
以上内容转载自汕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微信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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