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政府关于清理整治河道堤防(沟渠)管理范围内违法建(构)筑物的通告
为认真贯彻落实市河道堤防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汕头市河道堤防专项整治三年(2018—2020)行动方案》精神,深入推进河道堤防专项整治工作,切实维护好我区水事秩序和水生态环境,实现“河畅、水清、堤固、岸绿、景美”的总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和《广东省航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区创文巩卫的工作部署,区人民政府决定对全区行政区域内河道堤防(沟渠)管理范围内的违法建(构)筑物进行集中清理整治,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凡在我区河道堤防(沟渠)管理范围内,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建设码头、亭台、竹棚(房)屋以及河砂、煤炭、水泥、石灰输砂带等建(构)筑物,妨碍行洪、危害堤防安全以及占用河道(沟渠)围池、围垦的均属违法行为。
二、对上述范围内的违法建(构)筑物,其建设者或使用者应于2018年6月10日前自行拆除,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或有关部门依法组织强制拆除。所致一切后果及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个人自行承担。
三、任何单位或个人采用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妨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汕头市澄海区人 民政府
2018年5 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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