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龙岗区出租屋综合管理工作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府属有关单位:
《龙岗区出租屋综合管理工作奖励办法(试行)》业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二月十二日
龙岗区出租屋综合管理工作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我区出租屋综合管理员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的工作积极性,提高出租屋和暂住人员登记管理率,实现以少管多,以少管好工作目标,根据《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出租屋管理服务的意见》(深发〔2005〕16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奖励办法。
第二条 奖励对象为区出租屋综合管理办公室统一招聘的出租屋综合管理员、各街道办招聘的出租屋综合管理员以及出租屋综合管理单位。
第三条 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对工作责任心强、出租屋和暂住人员信息采集准确率高、积极向相关职能部门通报信息、工作成绩突出的出租屋综合管理员进行奖励。
第四条 奖励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应符合国家有关财政、财务制度和本办法的规定,应有利于促进出租屋综合管理工作。
第二章 奖励经费来源
第五条 区政府和街道办共同承担奖励经费,具体来源如下:
(一)区财政留存5%房屋租赁管理费(不超过当年留存总额);
(二)各街道办按区奖励经费数额以不低于1:1的比例配套奖励;
(三)出租屋综合管理员每月未完成工作任务扣减留存的绩效工资。
第三章 奖励项目、条件和标准
第六条 奖励项目包括出租屋综合管理先进单位和出租屋综合管理先进个人。
第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出租屋综合管理单位,根据贡献大小给予不同程度的奖励:
(一)超额完成市、区年度下达新登记管理出租屋和流动暂住人员数量、信息通报数量、税费征收数量任务;
(二)辖区出租屋和租住人员信息倒查漏登漏管率5%以下;
(三)辖区未发生有登记管理责任的重特大刑事案件;
(四)辖区未违规缩减出租屋实际面积和减低税率征收税费现象,倒查税费征收漏征率不高于5%。
第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出租屋综合管理员,根据贡献大小给予不同程度的奖励:
(一)超额完成街道办出租屋综合管理所下达各项任务数的给予奖励;
(二)及时向相关职能部门提供信息,相关职能部门据此查破有影响的违法犯罪案件或整治消除重大隐患的给予奖励;
(三)所管辖片区出租屋和租住人员信息登记率达到98%以上(倒查漏登率2%以下),且每半个月全面完成巡查复核出租屋和租住人员登记管理情况,未发生刑事案件的给予奖励。
第九条 旧屋村及其他重点整治场所出现租住回潮、管理不到位的,不能给予奖励。
第十条 出租屋综合管理先进单位最高奖金数额不超过5万元,出租屋综合管理先进个人最高奖金数额不超过综合管理员人均年度工资总额的30%。各街道办结合实际,根据本奖励办法,确定具体的奖励标准。
第四章 奖励评审和经费拨
第十一条 各街道办应根据工作实际情况,制定详细的出租屋综合管理工作绩效考核和奖励实施办法。
第十二条 出租屋综合管理单位的奖励由各街道办负责申报,区出租屋综合管理办公室组织评定;出租屋综合管理员的奖励由各街道办出租屋综合管理所负责评定。出租屋综合管理所根据录入市出租屋综合管理数据库的相关信息和出租屋综合管理员工作日志考核记录,每月实行倒查制进行绩效考核,年终汇总评定。
奖励评定须提交出租屋综合管理单位或出租屋综合管理员奖励评审表,载明奖励对象、奖励项目、奖励理由和奖励金额,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出租屋综合管理所向所在街道办呈报出租屋综合管理员奖励评审表及相关证明材料,由街道办负责审批。街道办审批后,出租屋综合管理所将出租屋综合管理员奖励评审表复印并加盖公章,报区出租屋综合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十四条 区财政局核算出年度留存5%房屋租赁管理费数额后,确定各街道办应配套落实奖励资金的数额,并在街道办配套奖励资金落实到位后,拨付奖励资金。
(一)区财政局将全区留存5%房屋租赁管理费划拨给区出租屋综合管理办公室,由区出租屋综合管理办公室根据各街道办出租屋综合管理所实有管理员人数分拨;
(二)出租屋综合管理先进单位和出租屋综合管理先进个人的奖金在年终考核后兑现;
(三)各街道办出租屋综合管理所可根据实际需要,召开表彰会,发放奖励金。
第五章 经费决算与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每年度核发奖励经费后,根据对出租屋综合管理单位和出租屋综合管理员具体奖励情况,各街道办出租屋综合管理所如实编报经费决算,由街道办财务部门审核签署意见后存档备查。
各街道办出租屋管理所将街道办财务部门审核签署意见后的奖励经费决算汇总表于每年2月1日前报送区出租屋综合管理办公室。
第十六条 区和街道办划拨的奖励经费年度决算结余部分转入下年度奖励经费。
第十七条 奖励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应接受上级财政部门、国家审计机关和区出租屋综合管理办公室的检查与监督。各街道办及出租屋综合管理所应积极配合并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八条 区政府和街道办每年度对奖励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第十九条 区出租屋综合管理办公室对违反本办法的,视情节轻重作通报批评和停止拨款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龙岗区出租屋综合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