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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华区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公示办法

Admin - admin 于2022年04月30日发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 为了增强行政执法工作的透明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和监督权,促进严格公正文明执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龙华区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工作方案》,结合我局行政执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行政执法公示含义) 行政执法公示是指通过一定载体和方式,将我局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结果、监督方式、救济途径等行政执法信息,主动向社会公开,保障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救济权、监督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条(公示范围) 我局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以及行政服务等行政执法事项依法应当向社会公示。

  第四条(公示原则) 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原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其他依法不予公开的信息外,行政执法信息应当主动、全面、准确、及时、便民向社会公开。

  第二章  公示公开内容

  第一节 事前公开内容

  第五条(事前公开内涵) 事前公开主要是公开行政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依据、标准、执法流程、办理指南、监督方式、救济渠道等信息,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和部门机构职能调整等情况动态调整。

  第六条(事前公开信息) 行政执法事前环节应当公开下列信息:

  (一)主体信息:执法主体名称、执法机构设置、执法人员信息、办公地址、联系方式等。

  (二)职责信息:单位职能、执法人员岗位责任等。

  (三)依据信息:实施执法所依据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等。

  (四)程序信息:行政执法流程图、行政执法程序以及办理指南。包括行政处罚的步骤、程序;行政许可的事项、条件、数量、程序、期限、费用等;行政检查的步骤、程序等;行政许可等事项需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申请书、示范文本等。

  (五)清单信息:权力和责任清单、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清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清单等。

  (六)监督信息:投诉举报的方式、途径、受理条件;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方式和期限等。

  (七)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事前公开的其他行政执法信息。

  第七条(执法主体公示) 按照《深圳市行政执法主体公告管理规定》(深府令第126号)的要求,行政执法主体及委托执法须报请市政府批准后在《深圳市人民政府公报》上进行行政执法主体及委托执法公告。并在龙华政府在线主动公示执法主体的名称、具体职责、内设执法机构、职责分工等信息。

  第八条(执法人员名录库公示) 在龙华政府在线等网站公开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名录库,明确执法人员的身份信息:姓名、性别、执法岗位、执法类别、执法证号等,实现行政执法人员信息公开透明,接受群众监督。

  第九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公示) 按照《深圳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若干规定》(深府令第196号)的要求,明确本单位适用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并在龙华政府在线等网站向社会公开。

  第十条(“双随机一公开”公示)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通知》(深府办函〔2016〕220号)要求,制定我局“一单、两库、一细则”,明确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内容、抽查方式、抽查比例、抽查频次等内容,并在龙华政府在线等网站及时向社会公布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等事项。

  第二节 事中公示内容

  第十一条(事中公示) 行政执法事中环节应当公示下列信息:

  (一)行政执法身份:行政执法人员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执法活动时,主动出示执法证件。根据有关规定配备制式服装、执法标识的行政执法主体,其行政执法人员还应当按照规定着制式服装、佩戴执法标志。

  (二)执法窗口岗位:在执法窗口明示工作人员岗位工作信息。

  (三)当事人权利义务:依法告知相对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享有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申请回避、救济等法定权利和依法配合执法等法定义务。

  (四)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事中公示的其他行政执法信息。

  第三节 事后公开内容

  第十二条(事后公开范围) 行政执法事后环节应当公开下列信息:

  (一)行政执法结果:双随机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信息。

  (二)上年度作出的行政执法数据和有关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行政执法数据。

  (三)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事后公开的其他行政执法信息。

  第十三条(执法结果公示方式) 行政执法结果的信息公开可采取公开行政执法信息摘要或者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许可决定书、行政检查登记表等行政执法决定书全文的方式进行。

  第十四条(事后公开内容) 公开行政执法信息摘要的,应当公开行政执法文书号、案件名称、当事人基本情况、执法内容、执法依据、执法结果、救济渠道、执法主体名称、日期等。

  (一)行政许可。按照“双公示”等工作要求,自作出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布以下内容:行政相对人名称及其身份代码(居民身份证号码报送系统数据时提供完整信息,但只对外公示前6位和后4位数字,中间8位数字作隐藏处理)、决定文书编号、许可内容、许可日期、有效期限、许可部门,以及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部门认为应当公示的相关信息;

  (二)行政处罚。按照“双公示”等工作要求,自作出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布以下内容:行政相对人及其身份代码、案件名称、决定文书编号、处罚事由、处罚依据、处罚结果、处罚时间、处罚部门,以及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认为应当公示的相关信息;

  (三)行政强制。应当自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通过龙华政府在线等网站进行公示。公示的具体事项包括:行政相对人名称及其身份代码(参照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的做法)、案件名称、决定文书编号、行政强制事由、行政强制措施内容和期限、行政强制执行方式和期限、强制决定作出时间、强制决定作出部门以及作出行政强制决定的部门认为应当公示的相关信息。

  (四)行政检查。加大执法检查信息公开力度,将开展“双随机”检查的抽查情况和查处结果在龙华政府在线等网站及时、主动向社会公示。包括行政检查对象、检查依据、检查方式、检查时间、检查事项、抽查内容、存在问题、整改情况、处理结果等。

  第十五条(需要隐去的信息) 鼓励公开行政许可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强制决定文书等行政执法决定书全文。公开全文时,应当采取适当技术隐去以下信息:

  (一)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以外的自然人的姓名;

  (二)自然人的肖像、身份证号码(中间8位数字作隐藏处理)、家庭住址、通信方式、银行账号、财产状况等个人信息;

  (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银行账号;

  (四)其他依法不宜公开的信息。

  第十六条(不予公开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执法决定(结果)信息,不予公开:

  (一)行政相对人是未成年人的;

  (二)案件主要事实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三)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四)可能妨害正常执法活动的;

  (五)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不得公开的其他情形。

  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执法主体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公开。

  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执法决定(结果)公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章  公示公开方式

  第十七条(公示公开载体) 行政执法信息除在区政府确定的公示平台公布外,还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公开:

  (一) 发布公告;

  (二) 本级政府或者本单位网站公布;

  (三) 办公场所设置的公示栏或者电子显示屏公布;

  (四) 办公场所放置的宣传册、公示卡公布;

  (五) 其他方便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监督的方式布。

  第四章  公示公开程序

  第一节 事前公开程序

  第十八条(清单事项公示程序) 结合全省“放管服”改革推进方案和权责清单、监管清单等,编制我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全面、准确梳理行政执法主体、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等事前公开内容,分别报区政府法制机构、机构编制部门、政务服务部门审核后予以公示。

  第十九条(执法检查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公示程序) 根据“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要求,编制本部门“一单、两库、一细则”,明确抽查主体、依据、对象、内容、方式等须事前公开的内容,报区市场监管部门审核后予以公示。

  第二十条(执法流程图、行政服务事项办理指南公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编制本部门各类行政执法流程图,明确具体操作流程;编制行政服务事项办理指南,明确行政服务事项名称、依据、受理机构、审批机构、办理条件、申请材料、办理流程、办理时限、办公时间、办公地址、办公电话、证照发放、监督方式、责任追究、救济渠道等内容,方便群众办事。

  第二十一条(动态调整1) 新颁布、修改、废止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或者部门机构职能调整等情况引起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发生变化的,自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生效、废止或者部门机构职能调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更新相关公示内容,确保所公示内容真实、完整、有效。

  第二十二条(动态调整2) 行政执法决定因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者其他原因被变更、撤销或者被确认违法的,应当及时将变更、撤销或者确认违法后的行政执法决定进行信息变更公示,并以醒目方式进行标注。标注内容包括变更、撤销或者确认违法等决定的作出机关名称、决定文书号、日期等相关信息。

  第二十三条(动态调整3) 行政相对人认为或者有证据证明与其自身相关的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内容不准确,申请更正的,行政执法主体应当指定人员进行核实。对公示内容不准确的信息,应当及时更正并告知行政相对人;不予更正的,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告知行政相对人,并说明理由和救济途径。

  受理后发现无权处理的,应当按照规定移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执法主体处理,并告知行政相对人。

  第二节 事后公开程序

  第二十四条(事后公开时限) 行政处罚决定信息、行政许可决定信息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执法主体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7个工作日。

  其他需要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时限进行。

  按照《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通知》(深府办函〔2016〕220号)要求,对抽查结果正常的市场主体,自抽查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示;对抽查有问题的市场主体,区分情况依法作出处理并向社会公示。

  法律、法规、规章对公开的时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事后公示期限) 行政执法决定(结果)信息公示期限以作出决定之日起计算,公示三年期限届满的,应当从公示载体上撤下。

  已经公开的原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及时撤下公开的原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并作出必要的说明。

  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上级文件对事后公示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执法数据公开) 上年度行政执法数据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公开。执法数据公开的具体内容、标准和格式,遵照省、市、区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节 公示机制

  第二十七条(公示机制) 按照“谁执法、谁公示”的原则,构建分工明确、职责明晰、便捷高效的行政执法公示运行机制。

  第二十八条(具体分工) 由局法制标准科牵头负责行政执法公示工作,各相关科室(中心)、各街道安监办在职责范围内负责具体的行政执法公示工作,按照以下原则确定分工:

  (一)(按职能分工) 根据各科室职能确定公示责任分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三类事项清单以及行政执法主体、自由裁量实施标准、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清单的公示由局法制标准科统筹负责,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清单、“双随机”、执法人员名录库公示由执法监察科统筹负责,行政许可等行政服务事项公示由各具体承办科室具体负责;

  (二)(“谁执法、谁录入、谁负责”) 事中、事后公示均由各承办单位具体负责,按照公示工作要求及时、主动公开或者公示执法信息。

  第二十九条(公示信息审查制度) 公开行政执法信息应当由局法制标准科进行内部审核,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对拟公示的信息依法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条(加强领导、明确分工) 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对于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意义重大。各责任单位必须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分工,确定专人统一负责执法公示工作。

  第三十一条(监督检查) 执法公示工作已纳入政府绩效考评指标体系,各责任单位必须加强对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推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未按规定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的,按照《广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纠正、处理。

  第三十二条(责任追究) 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可以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责令书面检查、批评教育、通报批评、离岗培训或者暂扣行政执法证;情节严重的,依法撤销行政执法证,并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员责任;涉嫌违反行政纪律的,交由监察机关追究纪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行政执法应当公示而没有公示,或者不按要求公示、选择性公示的;

  (二)未按照规定期限及时公开或者调整更新相关执法信息的;

  (三)行政执法公示弄虚作假、不准确的;

  (四)未在本级政府确定的统一平台公开行政执法信息的;

  (五)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予以公示的;

  (六)行政执法公示不符合内部审核程序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舆情应对) 各责任单位应当加强执法公示后的舆情预判***,主动引导,及时解疑释惑,加强法律宣传教育,提高行政执法公信力。

  第三十四条(申请信息公开)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公开行政执法相关信息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规定办理。

  第三十五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20年11月16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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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9-25 04:37:55重新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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