琮翰塑胶(深圳)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案
2018年3月13号,龙城街道安监办收到龙城社保站转来《龙城社保站2018年3月工伤事故补偿台帐表2(致残)》,该表内容反映,2017年3月9号该公司剖台车间从业人员吴林志因机械伤害导致重伤。龙城街道安监执法人员对琮翰塑胶(深圳)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未按照规定对160名从业人员进行三级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琮翰塑胶(深圳)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魏贤德虽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一到第六项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但未按规定及时、如实向安全生产监督部门上报该剖台车间从业人员吴林志的生产安全事故,存在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的违法行为。执法人员制作《现查检查记录》,并下发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要求该单位于3月28日前完成整改。随后,对该单位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并立即围绕该公司的违法行为,进行现场检查,询问相关人员等方式进行调查取证。
处理结果及依据:
该案在经过龙城安监执法中队案审分会集体讨论,该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未按照规定对160名从业人员进行三级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三项、参照《深圳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2017版)违法行为编号第1006号规定,应当给予2万元的处罚。
琮翰塑胶(深圳)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魏贤德虽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一到第六项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但未按规定及时、如实向安全生产监督部门上报剖台车间从业人员吴林志因机械伤害导致重伤的生产安全事故,存在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的违法行为;经调查,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魏贤德在公司2017年度年收入为人民币46700元。魏贤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七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参照《深圳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2017版)违法行为编号第2008号规定,应当给予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即处28020元罚款。
案件启示:
本案中该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即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魏贤德,没有依法履行职责,及时、如实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上报生产安全事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是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法定职责之一。“及时”,要求主要负责人在事故发生后,依照相关规定在最短的时间内向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不得迟报。“如实”,要求主要负责人报告事故的情况要全面、真实、准确和客观,不得谎报、漏报。魏贤德作为琮翰塑胶(深圳)有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在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有义务按照法律规定尽力去抢救,使损失降至最低;并及时、如实地向有关安监部门报告,使有关部门能够尽快知悉事故情况,并采取必要的措施。魏贤德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其次,琮翰塑胶(深圳)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是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主要原因之一。人是生产活动的第一要素,从业人员是生产经营活动最直接的承担者,每个岗位从业人员的具体生产经营活动安全了,整个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才能有保障。因此,解决这一问题,最重要、最有效的途径就是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由于低端产品加工业的从业人员的文化水平整体不高。特别琮翰塑胶公司剖台车间从业人员吴林志等人员在危险性较大剖台车间等岗位从事生产作业,缺乏系统性的三级教育培训,导致这些从业人员普遍存在安全意识差、缺乏安全生产知识以及防范和处理事故隐患及紧急情况的能力等问题。吴林志的重伤事故表明,琮翰塑胶(深圳)有限公司没有搞好对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从业人员不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不掌握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本岗位的安全操作规程、技能等,是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之一。因此,本条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系统性开展三级教育培训。
相关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五)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接受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学生实习的,应当对实习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学校应当协助生产经营单位对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三)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级、撤职的处分,并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一百的罚款;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