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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山区政府投资项目全过程管理办法的通知

Admin - admin 于2022年04月25日发表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处以上单位,驻区职能单位:

  《南山区政府投资项目全过程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南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7月6日    

  南山区政府投资项目全过程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为加强南山区政府投资项目的规范管理与监督,健全科学的项目决策和组织实施程序,切实提升行政效率,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深圳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南山区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利用区本级预算内资金、政府融资、市区政府共同投资,由南山区政府建设或其他财政性资金进行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具体内容包括:

  (一)辖区道路、市政管线等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二)辖区文化、教育、卫生、体育、公共安全及保障性住房等民生福利项目;

  (三)辖区水利水保、植树造林、公共绿化、环境整治、节能减排等环境保护改造和综合治理项目;

  (四)辖区城市更新、高新技术产业化以及产业结构转型升级的产业配套改造项目;

  (五)区级政权基础设施建设及修缮工程项目;

  (六)信息化建设项目、单项金额在20万元以上的设备购置(不含汽车购置)项目;

  (七)区政府决定或委托其他部门建设的项目。

  第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城市规划; 

  (二)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禁止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 

  (三)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 

  (四)建立健全工程质量、工程安全和工程监理责任制,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 

  (五)严格执行绿色建筑标准;

  (六)实行项目投资评审制度。

  第三条 区各有关职能部门按照职责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

  (一)区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区政府投资项目的立项,组织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评审论证,审核项目功能、建设规模和标准、初步设计和概算,编制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会同区有关部门开展对区政府投资项目的督查。

  (二)区信息化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区信息化建设项目的规划、方案评审、竣工验收进行管理和监督。

  (三)区财政部门根据年度政府投资项目总需求安排资金拨付、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批复,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融资。

  (四)区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区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过程进行管理和监督。

  (五)区审计部门按照《深圳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条例》的规定,开展项目前期审计、结算审计、决算审计、绩效审计等审计监督工作。

  (六)区物业办负责对建成的政府投资项目进行产权登记、备案和管理。

  (七)区前期办负责完成项目立项所需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施工图设计、概算编制并报送相关部门进行审批(公园建设、水土保持、河道堤坊、给排水、地质灾害治理、维修工程等项目仍由相关部门负责前期工作)。

  (八)区工务局(或项目建设单位)依照本办法及相关规定,负责项目的具体实施和建设管理,按计划工期完成项目建设并交付使用。

  (九)项目使用单位负责协助前期单位为项目前期立项工作提供支持,负责审核并确认前期单位编制的初步设计方案及施工图设计方案,监督项目的建设过程,参与项目的竣工验收,并参与对项目的建设进行后评价。

  第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通过全过程***管理系统进行管理,实现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信息共享。各职能部门在项目管理方面各司其职,协调配合,高效服务。

  第二章  政府投资项目前期管理

  第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经区发展和改革部门批准立项后,方可开展项目的前期工作;经区发展和改革部门安排年度投资计划后,方可开工建设。区发展和改革部门可根据项目需要,安排必要的前期费用。

  第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立项申请由区发展和改革部门审批。项目前期单位须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咨询机构编制项目建议书,由区政府投资项目评审中心负责组织评审论证,出具评审意见。区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项目建议书批复。

  信息化建设项目由区信息化主管部门提供技术审核意见。

  区发展和改革部门下达项目前期工作计划,项目前期单位依此进行下列工作:

  (一)可行性研究;

  (二)初步设计;

  (三)编制项目总概算。

  总投资匡算不满3000万元的项目,可不进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直接开展初步设计及编制总概算。

  第七条 项目建议书批准后,对总投资额3000万元以上的项目,项目前期单位须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咨询机构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区政府投资项目评审中心对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评审论证,出具评审意见。区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

  第八条 项目前期单位根据批准的项目建设规模、标准、内容及相关要求,按照限额设计原则进行初步设计和总投资概算编制,报区政府投资项目评审中心评审,出具评审意见。区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批复并下达投资计划。

  第九条 项目前期单位在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过程中,必须充分征求项目使用单位意见,初步设计方案和施工图设计方案须经项目使用单位等会审签字认可后方可报送评审。设计方案经区发展和改革部门批复后,项目使用单位不得要求项目建设单位更改设计。

  第十条 项目总投资超过批复投资额的20%,区发展和改革部门不予受理,项目单位须按程序重新申报或重新立项。

  第三章  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管理

  第十一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于每年9月底前,向区发展和改革部门申报下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区发展和改革部门综合平衡后,编制区政府年度投资项目计划(草案)。区政府年度投资项目计划(草案)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和区委常委会议研究同意后,由区政府提请区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

  第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A、B类动态管理。续建项目、初步设计概算已经评审的新开工项目和设备购置项目列为A类项目;需开展或继续完成各项前期工作的项目,列为B类项目,安排前期工作费用。

  第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名称、建设规模、项目总投资、建设周期、年度投资额和建设内容;

  (二)项目建设责任单位;

  (三)其他应当说明的情况。

  第十四条 为完成抢险救灾、上级政府部门要求或区委常委会议、区政府常务会议确定的特殊工程建设,区发展和改革部门在编制年度投资计划时,在总投资规模中安排一定的资金计划用于前期费用、结算资金和特殊工程建设。区发展和改革部门根据项目建设单位的申请编制项目资金计划,并按程序报区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

  特殊工程的认定和管理办法按照《深圳市特殊工程认定和发包办法》(深府〔2012〕46号)执行。

  第十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计划一经批准即具有法律效力,必须严格执行,未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变更。政府投资项目计划一经下达,项目单位在18个月内未开工的,由区发展和改革部门收回计划投资,调出该项目的滞压资金。

  第四章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

  第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的建设单位是指:

  (一)自建项目的项目单位;

  (二)政府投资项目集中建设机构;

  (三)代理建设单位;

  (四)项目法人单位。

  第十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计划下达后,项目建设单位应严格依照下达的投资计划,通过委托或招标方式确定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项目预算、开展招投标及工程施工等相关工作。

  第十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咨询评估及与工程建设密切相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应当依法实施招标,并依法签订合同。未依法实行招标的,不得批准设计或者开工。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工程履约担保制度,200万元以上且合同工期超过6个月的政府投资建设工程必须实行履约和支付担保制度。签订合同后,施工单位应当依照合同约定,向建设单位提供由银行出具的一定金额的履约保函,建设单位对等提供支付担保。

  实行总承包、专业和劳务分包制度。禁止转包和违法分包工程。30万元以上的总包、分包合同应送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实行施工许可制度。确因情况紧急或特殊情况需提前开工的,经建设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开工。

  第二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严格按照相关部门审批的设计文件组织招投标和施工。建设单位原则上不得变更设计规模和建设标准,确需变更设计的,应经原设计单位同意并修改后,报原批准部门审批。

  第二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无现场签证管理制度。因发生特殊情况并且不是由于施工方原因造成的工程内容及工程量的增加,可以现场签证。现场签证不得对项目设计做出重大修改,不得扩大建设规模和提高建设标准。区审计部门依据《深圳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条例》对现场签证进行审计监督。

  第二十二条 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因设计变更或者其他原因引起项目总投资增加的,建设单位或代建单位需按程序报批评审。

  在区发展和改革部门下达的投资计划内的变更,由项目管理单位根据相关程序办理变更手续后实施;超过项目总投资额50万元以下的,由区发展和改革部门审批,报相关部门按程序办理变更手续后实施;超过项目总投资额的5%以内且超过项目总投资额100万元以下的,由主管基建的副区长审批后实施;

  超过项目总投资额的10%以内且超过项目总投资额100万元的,由区发展和改革部门审核后报分管副区长和区长审批;超过项目总投资额的10%且超过项目总投资额300万元的,由区发展和改革部门提出意见,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审批;超过项目总投资额20%且超过项目总投资额1000万元的,区政府应当提请区人大常委会审议批准。

  未经批准的增加投资,区发展和改革部门不予认可,区审计部门不予受理决算审计。

  第二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区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年度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计划,按工程建设进度分期拨付建设资金。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资金实行直接支付制度。建设单位凭批准立项、下达投资计划和批准开工的有关文件、设计、施工、监理等合同以及建设单位负责人签署的拨款申请,到区财政部门办理付款手续;区财政部门审核后,直接向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支付建设资金。

  区财政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过程实施财务管理和监督。

  第五章  政府投资项目竣工管理

  第二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竣工验收制度。未经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的建设项目不得投入使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建设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规行为的,应责令其整改后,由建设单位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第二十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按批准的设计文件所规定的内容建成后,应当于6个月内完成工程结算、竣工验收和竣工决算工作。

  建设周期长,含多个单项工程的建设项目,单项工程竣工后具备交付使用条件的,应当于6个月内完成单项工程结算工作。

  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由区审计部门按相关程序进行审计。

  第二十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决算审计后,项目出现超计划投资情况,项目建设单位向区发展和改革部门申报,区发展和改革部门根据区审计部门决算审计报告,确认项目总投资并报区政府审批后,列入政府投资项目计划。

  第二十七条 建设项目经决算审计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及时将项目结余资金退回区财政部门,并向区财政部门申请办理竣工财务决算批复。

  第二十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竣工后形成固定资产的,应当依法及时向区物业办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并依法与使用单位办理资产移交手续。市政道路桥梁、水电、通讯、燃气、绿化等市政配套设施及山体边坡、护坡、公共挡墙向市区相关接收部门进行实物移交,交由接收部门使用和管理,并依法与使用单位办理资产移交手续。非市政配套设施未经区物业办产权登记和备案的项目,不应交付使用。

  第二十九条 建立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责任主体后评价制度。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完成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或代建单位应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履约评价。区发改、建设、财政、审计部门及使用单位对建设单位或代建单位在工程质量、投资控制、安全生产、工期控制及组织协调、廉政建设等方面进行评价,并将评价结果记入南山区政府投资项目全过程***管理系统。

  第六章  政府投资项目监督

  第三十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过程依法进行监督。有关部门应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

  第三十一条 区监察部门根据南山区政府投资项目全过程***管理系统对区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全过程监督,对无特殊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项目单位责任人进行约谈、黄牌、红牌警告或问责。

  第三十二条 区发展和改革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的计划执行情况实行监督,并向区政府和区人大常委会报告政府投资项目计划执行情况。

  第三十三条 区财政、建设、审计、物业办等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能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监督。

  第三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接受社会监督。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名称应在工程施工现场和建成后的建筑物的显著位置公示。

  第七章  政府投资项目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政府相关部门、建设单位或代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有关规定的,责令限期整改,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三十六条 建设单位或代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相关职能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并依法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未经批准擅自开工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提高建设标准,改变或扩大投资规模的;

  (三)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或安全事故的;

  (四)未依法组织招标或为围标、串标提供条件的;

  (五)转移、侵占或者挪用建设资金的;

  (六)未经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的;

  (七)因相关责任单位工作过错造成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投资损失,建设单位应追究相关责任而未追究的;

  (八)故意或过失超付工程款的;

  (九)未在规定时间内申请竣工决算审计、竣工财务决算批复的;

  (十)其它违反本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七条 政府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相关职能部门责令限期纠正,并追究其部门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违法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的;

  (二)违法批准施工的;

  (三)故意或过失超额拨付建设资金的;

  (四)其他违反本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八条 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的工作人员在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收受贿赂的,没收非法所得,并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区各职能部门可依据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区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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