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罗湖区政府投资视频监控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14年8月21日)
罗府办〔2014〕21号
《深圳市罗湖区政府投资视频监控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的具体问题,请径与区科技创新局联系。
深圳市罗湖区政府投资视频监控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罗湖区政府投资建设的视频监控资源的使用和管理,提升视频监控资源的应用水平,加强视频监控资源的优化配置,实现视频监控资源共享与安全使用管理,充分发挥视频资源对政府管理和服务的支撑作用。根据《广东省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深圳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视频资源为区政府投资建设的视频监控系统中可用于城市管理的视频资源。
各部门利用视频资源进行城市部件和事件管理、安全隐患排查、智能交通管理、应急指挥调度等管理工作,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 罗湖区电子防控领导小组负责对全区视频资源统筹规划和建设,确定视频资源的用途和使用范围,制定相关标准和规范。
第四条 区电子防控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各单位使用视频资源的申请进行审批。
第五条 区科技创新局为视频资源使用和管理的主管部门,对经区电子防控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同意的使用申请进行授权。
第六条 视频资源建设应遵循总体规划、统筹管理、资源共享、规范使用的原则。各单位按照“谁使用,谁负责;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使用和管理视频资源。
第七条 视频资源的使用和管理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视频资源使用不得侵犯个人隐私及其他合法权益。
第二章 规划与使用
第八条 区电子防控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编制和发布全区公共区域视频资源目录。内容包括视频资源类别、位置名称、***头类型、设备状态、建设单位、维护单位等。
第九条 区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全区统一视频资源管理平台的建设、运维和管理,为各单位申请使用视频资源提供技术手段。各部门通过该平台对视频资源的使用提出申请。
第十条 接入平台的视频监控系统应按照技防工程的规范进行建设并取得技防部门的验收合格证书。
第十一条 视频监控系统的建设单位、管理单位和运维单位负责保障接入平台的视频图像质量,区电子防控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接入平台的视频图像质量进行考核和评估,对不符合要求的监控系统,督促相关单位进行整改。
第十二条 视频资源的使用可采用平台调阅、系统调阅或其他方式进行。平台调阅指通过视频资源管理平台进行实时调看、录像回放;系统调阅指通过相关单位业务系统采用接口方式与视频资源管理平台对接进行实时调看、录像回放;其他方式主要有视频截图、录像等。
第十三条 视频资源的使用单位根据业务需求提出与本部门相关的***机操控权限申请,经区电子防控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同意后,由视频资源主管部门授权使用。
第三章 视频资源安全管理
第十四条 区电子防控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相关单位建立健全视频资源安全保障制度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和管理。
第十五条 视频资源管理平台对所有用户通过平台使用视频资源的全过程进行记录和监管,包括:实时图像调看、***机操控、录像资料回放、视频截图、录像资料和资料拷贝等。
第十六条 采用模拟矩阵键盘进行视频调用和操控的监控中心须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对使用过程进行全程记录。
第十七条 视频资源的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视频资源安全管理制度,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一)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为视频资源安全第一责任人;
(二)监控室值班人员须通过市级及以上人力资源部门的“安全防范系统安装维护员”职业技能鉴定,取得相关资格证书后持证上岗;
(三)使用视频资源的工作人员应与本单位视频资源安全第一责任人签订《罗湖区视频资源安全使用协议》;
(四)建立视频资源使用登记制度,对使用视频资源的具体用途、使用人员、批准人员、视频内容、获取时间和介质类型等进行登记。
(五)对于重要视频资源,使用单位及使用人员应明确使用范围,及时采取安全措施,对监控过程中涉及敏感信息的视频图像,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截图、拷屏、、存储、备份和传输。
第十八条 视频资源使用人员应遵守视频资源安全管理制度。与视频资源使用无关的人员不得擅自进入监控中心。
第十九条 视频资源使用人员应妥善保管存储视频资源的存储介质,不得将存储视频资源的存储介质与互联网物理连接,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向其他部门提供视频资源。
第二十条 视频资源使用人员不得操控***机调看与工作职责无关的视频图像。
第二十一条 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到监控中心查阅、复制或者调取视频资源及相关资料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工作人员不少于两人;
(二)出示工作证件或者所在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
(三)履行登记手续;
(四)遵守视频资源信息资料的使用、保密制度。
第二十二条 在处置涉及公共安全的重大突发事件时,公安机关可向区电子防控领导小组提出申请,对辖区公共区域视频资源实行集中控制和优先使用。
第二十三条 使用单位与工作人员通过使用视频资源及时发现重大安全隐患、突发事件等线索并及时报告或处置,降低或避免造成重大损失的,区电子防控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由于使用单位未建立、健全或者违反视频资源安全管理制度,以及擅自查阅、复制、提供、传播图像信息的,由区电子防控领导小组办公室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视频资源使用人员必须履行法定职责。对于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工作人员,根据情况严重程度,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或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盗窃、毁坏视频监控系统的设备、设施;
(二)擅自改变视频监控系统的用途和范围,将其用于采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公民个人隐私及其他合法权益的信息;
(三)删改、破坏留存期限内的视频资源信息资料的原始记录;
(四)故意隐匿、泄露、毁弃视频监控系统的敏感信息;
(五)拒绝、阻碍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使用视频资源及其信息资料;
(六) 向本办法规定以外的单位、个人提供视频资源的信息资料。
(七)影响视频监控系统使用的其他行为。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规定,盗窃、毁坏技防系统的设备、设施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三)、(四)、(五)、(六)、(七)项规定,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对单位及个人给予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