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措并举重调解 和谐理念促执行
香洲区法院执行工作倡导和谐理念案结事了案例实录(三)
【案例三】交通事故人损纠纷索赔难
执行法官讲究策略巧办案
肖某某,
4时50分,肖某某骑辆加装动力装置的三轮车,在经过人行横道内由西往东方向横过珠海市健民路时,被吴某某驾驶的由北往南方向行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碰撞致伤,经医院抢救无效于死亡。珠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认定吴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该辆重型半挂牵引车的车主为梁某某。
肖某某住院治疗47天,住院医疗费用为62579.7元。其中梁某某支付了住院押金4000元,其余的医疗费用一直在医院挂帐未结。肖某某另有门诊费用1411.2元,系梁某某垫付。
梁某某此前为该肇事车辆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恩平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
因吴某某和梁某某不尽赔偿义务,肖某某胞兄肖某棋向香洲区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被告吴某某、梁某某以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恩平支公司进行人身损害赔偿。
香洲区法院经审理,于作出一审判决,由被告吴某某赔偿肖某棋各项费用共计380202.95元,被告梁某某对吴某某的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扣除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恩平支公司已经垫付的58000元以及被告梁某某已经垫付的18148.8元,余款304054.15元限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履行完毕。案件受理费7304元和诉讼保全费1020元,由被告吴某某、梁某某连带负担7958元,原告负担366元。
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本判决于生效。
由于吴某某、梁某某没有履行判决所确定的赔偿义务,肖某棋为此于2008年月向香洲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香洲区法院以(2008)香执字第2598号案予以受理。
一方是失去了亲人的死者家属,一方是久拖不赔的肇事司机和车主,承办此案的执行法官黄超面对的是对立情绪十分严重、矛盾十分容易激化的当事人和案情。虽然被执行人已将该肇事车辆投保了金额为300000元的第三者责任险,但因尚欠医院和殡仪馆各项费用达70000余元而不能提供出相关票据,因此无法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
作为本案的承办人,黄超法官当然明白,因被执行人吴某某、梁某某住所地在恩平市,被执行人的肇事车辆亦是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恩平支公司投保的第三者责任险,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本案完全可以委托当地法院即恩平市法院代为执行,那么该案所带来的所有矛盾和麻烦事将会一并移走。但是,黄超法官并没有简单地一送了之,因为他知道,医院和殡仪馆不能出具***,被执行人无法向保险公司理赔,即使案件委托到恩平市法院代为执行,也无法解决这个问题。
以人为本,案结事了,最大限度地满足人民群众的司法诉求,黄超法官深深懂得这是一名执行法官执行工作中应有的题中之义。他数次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背靠背地耐心疏导,经过反复沟通、协调,双方当事人终于互谅互让,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由被执行人筹集40000元,申请执行人筹集30000元,用该款先将医院和殡仪馆的票据开具出来,再由被执行人向保险公司理赔,理赔款直接划入法院帐户。,该款顺利到帐,第二天,该款交付到申请执行人手中。
“化干戈为玉帛”,至此,一个矛盾较为尖锐、执行难度较大的案件以当事人双方握手言和而执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