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罗湖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2006年2月20日)
《深圳市罗湖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深圳市罗湖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应对食品安全事故的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和指导应急处理工作,有效预防、积极应对、及时控制食品安全事故,高效组织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食品安全事故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依据《深圳市重特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结合我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实际,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 本预案遵循的工作原则
(一)以人为本,以防为主,依法规范。
1. 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是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在处置食品安全事故时要以生命救助为主,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将食品安全事故的影响降到最低。
2. 各有关职能部门应加强食品安全监管,积极开展食品安全事故的预防工作,切实做好实施预案的各项准备工作。
3. 工作中要以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为指导,与有关政策相衔接,确立决策科学、反应及时的处置方式。
(二)统一领导、上下联动,协调配合。
1. 区处置突发事件委员会和区食品安全委员会统一指挥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整合现有资源,提高应急处置效率。
2. 食品安全事故实行属地管理和分级负责的原则,按照职责分工,密切合作,认真落实各项应急处置措施。区一级负责处置一般、较大食品安全事故;街道办事处负责食品安全事故先期处置、基层动员等基础工作;社区居委会、社区工作站和社区综治办负责基层信息收集,应急宣传等工作。重大或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迅速报市处置,区及事发所在街道、社区三级机构紧密配合作好事故处置的相关工作。各单位应做到优势互补、信息共享、协同作战、高效联动。
3. 健全食品安全信息报告沟通制度,建设食品安全应急专业队伍,整合全区应急资源,加强协同作战能力;必要时迅速要求市食品安全委员会调度全市食品安全应急资源,以应对我区食品安全事故。
(三)信息公开、公众参与、科学果断。
1. 各有关职能部门要及时向区委区政府总值班室上报相关信息,区委区政府总值班室按信息公开程序及时处理。各有关部门必须保持信息对称,避免失真,必要时通过报纸、网站等媒体发动公众参与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工作。
2. 食品安全关系人民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各有关职能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要在第一时间赶到事故现场,采取果断措施控制事态发展,抢救伤员,减少损失,并及时将情况上报有关部门。
第三条 本预案适用于深圳市罗湖区行政辖区内,在食物(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仓储、运输、流通、消费等环节中发生食源性疾患,造成社会公众大量病亡或者可能对人体健康构成潜在的危害,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食品安全事故。
第四条 食品安全事故分级
按食品安全事故的性质、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将食品安全事故分为四级。即:一般(Ⅳ)、较大(Ⅲ)、重大(Ⅱ)、特别重大(Ⅰ)。
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指事故一次伤害的人数在50人以下,但无人员死亡的食品安全事故。
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指事故一次伤害的人数达50~99人,但无人员死亡的食品安全事故;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指事故一次伤害的人数达100~199人;或伤害人数不足100人,但导致1~5人死亡的;或事故发生在学校(含幼儿园)、重大活动期间或者发生自然灾害情况下,且伤害人数超过50人以上的;或者其他有证据表明有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级):指事故一次伤害的人数超过200人;或伤害人数不足200人,但导致5人以上死亡的食品安全事故。
第二章 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区处置突发事件委员会是负责处置和管理我区突发公共事件的领导机构,依据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规范的相关职责开展工作;区应急指挥中心作为其日常办事机构,承办区处置突发事件委员会交办的各项工作。
第六条 区食品安全委员会是我区食品安全事故的专业应急机构。其主要职责是:制定和完善我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及时确定一般和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等级,启动本预案,组织指挥有关方面力量参与处置工作;开展专业应急演习和应急宣传教育等工作。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区食安办)作为其日常办事机构,承办区食品安全委员会授权的突发食品安全事故处置工作;应急处置时,做好与市食品安全委员会的沟通协调工作。
第七条 应急救援相关单位和职责(***1)。本预案启动后,成立由分管区领导任总指挥、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人、区应急指挥中心负责人任副总指挥的现场指挥部。事件涉及的区卫生局、质监分局、工商分局、区农业办等分管食品安全工作的负责人以及相关专家为现场指挥部成员。为提高处置效率,迅速展开工作,根据事件处置环节要求,成立11个基本应急行动组。各组的组成和主要职责如下:
(一)综合协调组:区应急指挥中心和区食安办牵头,事发地街道办事处参与。主要职责是综合信息,及时向上级部门和领导汇报事件动态,分析事故进展,传达上级部门和领导指示精神,协调其他各应急行动组、专家和专业救援队伍以及相关单位开展工作等。
(二)医疗防疫救护组。由区卫生局牵头,事发地街道办事处和有关社会团体参与。主要职责是在事发后迅速组织专业救护机构、人员开展现场救护、院前急救、专科医救、卫生防疫等工作。
(三)调查评估组。由区食安办牵头,区卫生局、罗湖质监分局、罗湖工商分局、区农业办、罗湖公安分局、区监察局、区民政局和事发地街道办事处参与。主要职责是依法开展对事件的调查,开展相关技术鉴定,实时记录事件发生、发展及处置工作情况,查清事故原因,对相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
(四)治安救助组(含消防、交通)。由罗湖公安分局牵头,事发地街道办事处参与。主要职责是迅速组织警力保护现场、维持秩序和进行交通疏导等。
(五)信息报送组。由区政府办牵头,区应急指挥中心、区食安办、区卫生局、罗湖质监分局、罗湖工商分局、区农业办和事发地街道办事处参与。主要职责是实时记录事故发生、发展及处置工作情况,组织起草有关公告、通报、简报等文字材料,按规定向上级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报送信息;向事件涉及的毗邻地区及时通报有关信息,并根据处置工作需要,承担辖区和相关区域的联系、沟通和协调工作。
(六)新闻发布组。由区委宣传部牵头,区食安办、区卫生局、罗湖质监分局、罗湖工商分局、区农业办等职能部门和事发地的街道办事处参与。主要职责是迅速制定新闻报道方案,起草新闻稿、开展新闻报道,由新闻发布组指定监管单位的新闻发言人分阶段发布事故信息。
(七)物资保障组。由区贸工局牵头,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及事发地的街道办事处等相关单位参与。主要职责是根据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及现场指挥部的要求,协调、组织有关单位安排应急药品和物资,统筹调度,有偿调拨,保证应急救援物资的供应。
(八)交通运输组。由市交通局客运管理分局牵头,区卫生局及事发地的街道办事处参与。主要职责是在医疗单位运力不足时及时组织运力供卫生部门调配使用。
(九)涉外(港澳台)联络组。区统战部牵头,区侨办台办等相关单位参与。主要职责是当事件涉及港澳台或外籍人员伤亡,或者可能影响到港澳台或境外的,以及处置过程中涉及港澳台或境外的,及时协助市外办向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有关机构或有关国家进行通报,协商或处理相关事宜等。
(十)环境处理组。由区环保局牵头,区卫生局、区城管局(水务局)等部门和事发地的街道办事处参与。主要职责是快速查明主要污染源、污染种类以及污染影响,在职责范围内及时控制污染的扩散,消除危害,并对潜在危害继续监控。
(十一)善后处理组。区民政局牵头,罗湖公安分局、区卫生局、区财政局、区建设局、团区委、区总工会、区法律援助中心、事发地街道办事处参与。主要职责是根据实际情况,做好事件受害人善后处理及其家属的安抚工作。
第三章 信息监测、预警和报告
第八条 区食安办、各街道办、居委会、社区工作站和社区综治办要认真执行区委、区政府关于加强政务值班和信息报送的有关规定,对突发公共事件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区食安办要加强对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和综合利用,加强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证监测质量。
第九条 区食安办、各街道办、居委会、社区工作站和社区综治办应通过强化值班制度,配备专职或兼职监督人员、完善监测网络等途径,收集在本行政区域内和境外对本行政区域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有关食品安全事故的信息。
第十条 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重点品种、重点环节、重点场所,尤其是高风险农产品种植、养殖和食品生产、加工、包装、贮藏、经营、消费等环节的食品安全日常监管;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信息数据库和信息报告系统,按照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及时分析对公众健康的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作出预警,并保障系统的有效运行。
第十一条 区食安办或事件主管单位、各街道办事处居委会、社区工作站和社区综治办在处置食品安全事故各环节中要快速向有关主管单位报告事件动态信息。信息报告应及时、真实和规范。
(一)属于一般和较大突发事件必须在10分钟内报告区食安办,并在1小时内书面报告详细情况,常规静态信息可定期报告(报告具体内容及格式见***2)。
(二)属于重大和特别重大的突发事件必须在事发30分钟内报告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食安办”),并在2小时内书面报告详细情况。
(三)区食安办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根据报来的情况,对初步判断为重特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在接到报告后30分钟内电话报告市食安办,并在1小时内进行书面报告(报告具体内容及格式见***2)。
区食安办负责及时将可能引发的重特大食品安全事故风险信息报送市食安办。
第十二条 突发食品安全事故所在地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众一旦掌握事件征兆或情况,应迅速通过110、119、120等特服电话以及政府部门公布的专线电话等报告食品安全事故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市区有关部门举报食品安全事故和隐患,以及相关责任部门、单位、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事故监管职责的行为。
第十三条 区食安办应当及时对有关部门以及各街道办事处报告的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信息进行分析,按照应急预案的程序及时研究确定应对措施,按照职责向上级主管单位报告分析结果,通报区应急指挥中心和有关部门,必要时召开会议,听取有关专家意见,研究防控措施。
第四章 应急响应及程序
第十四条 分级响应
(一)一般或较大级别的食品安全事件(四级、三级)由区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启动相应应急预案,并组织指挥辖区各方面力量处置。
1. 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四级)由区食安办负责处置,事件主管单位、事发地街道办事处等单位全力配合处置工作。
2. 较大食品安全事故(三级)由区食品安全委员会负责处置,区食安办、事件主管单位、事发地街道办事处等单位全力配合处置工作。
3. 一般、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四级、三级)情况由区食安办向市食安办报告。
(二)特别重大和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一级、二级)由区食安办上报市食安办处置,区相关部门全力配合。
第十五条 响应程序
(一)突发食品安全事故所在街道办事处等区政府机构作为第一响应责任单位,应在事发后10分钟内上报区应急指挥中心,区应急指挥中心应在接报后15分钟内组织区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和事发所在街道办进行先期处置。30分钟内有关人员赶赴现场开展警戒、控制现场、救护和事件初步调查等基础处置工作;区食安办赶到区应急指挥中心协同指挥。
(二)第一响应责任单位应收集现场动态信息,对事件的严重程度进行初步判断,并在事发20分钟内分别向区应急指挥中心和食安办报告。
(三)区应急指挥中心、区食安办或事件主管单位对有关单位报送的初步判断应在10分钟内快速做出综合分析和判断。
1. 判断为一般或较大级别突发食品安全事故的,由区食安办或区食品安全委员会负责通知相关单位,并成立现场指挥部立即开展处置工作。现场指挥部可根据食品安全事故需要,适时启动相关应急行动组。参与处置工作的行动组应在30分钟内赶到现场并开展工作,就位后,各应急行动组应在15分钟内通过电话向现场指挥部报告工作开展情况。
2. 判断为重大或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经报请区处置突发事件委员会或区食品安全委员会批准后,及时上报市应急指挥中心和市食安办。区应急指挥中心应在接报后30分钟内报告市应急指挥中心,区食安办应在接报后30分钟内报告市食安办。区各有关单位全力配合市食安办开展食品安全事故处置工作。
3. 现场指挥部重点围绕医疗防疫救护、事件调查、事态控制和新闻发布等工作进行指挥协调。
医疗防疫救护:由医疗防疫救护组根据受害者病情的轻重缓急,采取院前急救和院内救治相结合,基层医院救治和专科医院救治相结合,重点救治和常规救治相结合的方式,合理安排。必要时展开卫生防疫工作。
事件调查:由调查评估组根据实际,展开流行病学调查和源头食品相关技术鉴定工作,从速查明事件原因,查清相关责任人和相关责任。
事态控制:由现场指挥部根据初步调查结果,适时决定并按需要安排区卫生局、罗湖工商分局、罗湖质监分局、区农业办等部门全面查封事件涉嫌的源头食品及其原料,控制事态进一步发展。
区卫生局负责查处和控制进入消费领域的涉嫌食品。
罗湖质监分局负责查处和控制生产领域的涉嫌食品,查明涉嫌食品的流向,责令相关企业回收涉嫌食品,并及时向工商、卫生部门提供从生产领域流向流通、消费领域涉嫌食品的具体情况。
罗湖工商分局负责查处和控制进入流通领域的涉嫌食品。
区农业办主要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新闻发布:由新闻发布组按照食品安全事故的新闻快速反应机制开展工作,建立事发初期、进展期和事后信息发布、报道的良好机制及相关规范,正确引导舆论。各新闻媒体要充分采取有效手段,对涉嫌食品的流向和危害进行反复播报,提醒警示,最大限度避免事态进一步扩大。
第十六条 扩大应急
(一)因事件发生、发展中引发重大群体性事件等食品安全事故,或事件造成的危害程度超出我区处置能力,或者事态隐患将要波及周边地区的,现场指挥部应及时向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报告,由市食品安全委员会统筹协调处理。
(二) 现场指挥部根据食品安全事故动态发展需要,可适时提前通知通知区处置突发事件委员会联系辖区内相关单位、武警、解放军等单位参与处置工作。
第十七条 应急结束
处置工作完毕后,现场指挥部适时决定应急工作结束。
第五章 后期处置
第十八条 善后处置
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宣告结束后,善后处理组负责根据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性质及工作需要,按有关政策和法律法规,妥善安抚受害和受影响人员,适时提供法律援助,正确引导受害人依法索赔等,尽快恢复正常秩序,维护社会稳定。
第十九条 社会救助
善后处理组应做好安置场所设置、救济物资接收、使用和发放等政府救济工作;负责协调做好市慈善会、红十字会、义工联等社会团体和国际性慈善组织的社会救助工作,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救济物资的接收、使用和发放等情况。
第二十条 调查和总结
(一)调查评估组在善后处置阶段应对事发原因、处置经过、责任单位奖惩、援助需求等做出综合调查评估,并及时将调查评估报告报送区食安办,由区食安办报送区处置突发事件委员会和市食品安全委员会。
(二)参与应急救援工作的应急行动组和各部门应对应急处置工作及时进行总结并书面报区食安办。
(三)根据调查评估报告,区卫生局、罗湖质监分局、罗湖工商分局、区农业办依法对造成事故的食品生产经营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给予从严惩处;对处置食品安全事故中有瞒报、漏报、迟报行为及有失职、渎职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区监察局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应急保障
第二十一条 技术鉴定和保障
食品安全事故的技术鉴定工作必须由有资质认证的检测机构承担。当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调查评估组应及时收集样本,按规定的法律程序送检;检测机构按标准要求实施检测,为食品安全事故定性提供科学依据。
第二十二条 通讯与信息保障
区食安办编制参与应急处置工作的相关单位负责人和联系人通讯录,利用我区现有应急资源搭建食品安全应急信息系统网络平台和指挥平台,动态掌握应急保障信息。
第二十三条 应急队伍保障
区卫生局、罗湖工商分局、罗湖质监分局、区农业办等部门组建专业应急队伍,并根据应急工作需要,提高装备水平,增强队伍实战能力,同时强化区食安办和医疗卫生等单位的处置能力。
第二十四条 医疗保障
区卫生局要建立医疗救治、卫生监督和疾病预防控制的资源动态数据库,明确医疗救治机构、卫生监督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急医疗急救队的分布、救治能力以及专业特长等基本情况,并根据应急工作需要,制定医疗卫生设备、物资调度方案。
第二十五条 紧急救护场所保障
区卫生局负责制定全区食品安全事故救护场所分布图,并对救护场所标记应急救护图案。
第二十六条 交通运输保障
区卫生局、市交通局客运管理分局负责保障、处置食品安全事故所需交通运输工具。
第二十七条 治安保障
罗湖公安分局负责制定维持治安秩序、实行警戒和交通管制的警力集结、布控、执勤等工作方案,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设备的保护。
第二十八条 经费保障
食品安全事故急需费用根据《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有关规定予以解决,区食安办负责将临时应急救援经费需求及时报区应急指挥中心,由区应急指挥中心统一报批。
第七章 宣传培训和演习
第二十九条 区食安办和食品安全监管职能部门要有组织、有计划地向广大消费者进行食品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消费者的风险意识。区食安办公布区食品安全事故的报警电话。
第三十条 区食品安全委员会每年至少举办1次应急管理和救援人员培训班,进行预案的业务培训,熟悉实施预案的工作程序和发生不同等级事故后的工作要求。
第三十一条 区食安办每年组织相关部门开展至少1次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演习,以检验和强化应急准备,协调应急适应能力,并对演习演练结果进行总结和评估,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名词术语
食品安全:是指食品中不应包含有可能损害或威胁人体健康的有毒、有害物质或不安全因素,不可导致消费者急性、慢性中毒或感染疾病,不能产生危及消费者及其后代健康的隐患。
食品安全的范围:包括食品数量安全、食品质量卫生安全、食品环境安全。本预案涉及到的食品安全主要是指食品质量卫生安全。
食源性疾患:亦称食源性疾病。凡是致病因素通过食物进入人体,使人体罹患感染性或中毒性疾病的,都称之为食源性疾患。
高风险食品:可能发生较高程度污染和危害的食品。
第三十三条 预案管理
(一)本预案是深圳市重特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的分预案,与其构成预案文件体系。
(二)区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和相关部门要参照本预案,制定相应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专项预案。
(三)区食安办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对本预案进行修订、完善和充实,并对各单位专项预案的制定、修改实行督促检查。
第三十四条 本预案由区食品安全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1. 应急救援相关单位和职责
2. 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具体内容及格式
3. 罗湖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组织体系图(略)
4. 罗湖区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流程图(略)
5. 罗湖区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流程图(略)
***1:
罗湖区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
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职责
区食安办:负责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落实办公室各项职责,拟定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协调应急救援工作,收集信息,分析动态;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宣传、教育、培训等工作。
区卫生局: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负责突发重特大食物中毒的应急响应及病员救治,依法开展对食物中毒的卫生学原因调查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依法开展食品消费环节造成食品安全事故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等工作。
罗湖工商分局:依法开展食品流通环节造成食品安全事故涉嫌食品的查封扣押和对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工作。
罗湖质监分局:负责对食品生产、加工环节造成食品安全事故涉嫌食品的查封扣押和对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及相关技术鉴定工作。
区农业办:负责组织对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依法开展对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工作。
区贸工局:负责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所需物资的组织、供应,参与屠宰加工环节以及流通领域中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罗湖公安分局:负责组织、指导、协调食品安全事故涉嫌犯罪案件的侦查工作。
区监察局:负责对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造成食品安全事故,以及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中有失职、渎职等违纪行为的调查,构成行政违纪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区城管局:负责清理、拆除违法搭建的窝点、作坊。
区教育局:负责协助卫生部门对学校食堂、学生在校营养餐造成的食品安全事故原因进行调查以及组织应急处理工作。
区环保局:负责因污染环境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违法行为调查及环境监测工作、污染处置工作,对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理提出意见和建议。
区发改局:参与粮食质量问题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2 :
罗湖区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内容及格式
事发时间 | ||||
事发地点 | ||||
事发单位 | ||||
事件伤害人数(人) | 住院人数(人) | |||
病重人数(人) | 死亡人数(人) | |||
救治单位 | ||||
事件经过 简要描述 | ||||
初步调查结果 | ||||
目前采取的措施 | ||||
事件发展 态势预测 | ||||
报告单位 | 报告时间 | |||
报告人 | 联系电话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