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银行
外资银行设立操作流程
一、向深圳银保监局提交申请资料。
(一)申请条件
拟设立的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规定的章程;
2、注册资本应当为实缴资本,最低限额为10 亿元人民币或者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资金来源合法;
3、具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熟悉银行业务的合格从业人员;
4、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5、具有有效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内部控制制度;
6、具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设施;
7、具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信息科技架构,具有支撑业务经营的必要、安全且合规的信息科技系统,具备保障信息科技系统有效安全运行的技术与措施;
8、出资各方符合银保监会规定的资质条件。
(二)申请材料(见***)
二、中国银保监会自受理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筹建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三、收到筹建批文之日起15日内到深圳银保监局领取开业申请表,开始筹建工作,筹建期为自获准筹建之日起6个月。
四、完成筹建工作后,向深圳银保监局申请验收。
五、验收合格后向深圳银保监局申请开业。
(一)申请条件
1、申请材料完整,要素齐全;
2、按照规定完成各项筹建工作,已履行必要法律程序;
3、申请人在制度建设、系统建设、人员配备、营业场所等方面达到开业的条件,并经拟设机构所在地银保监局验收合格。
(二)申请材料(见***)
六、深圳银保监局自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开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七、收到开业批准文件并领取金融许可证后,到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一)办理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设立登记(至广东省统一身份认证平台进行网上办理)
(二)申请材料
以下材料均需分别提供1份原件
1、外国(地区)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设立登记申请书(深圳市);
2、经办人身份证明(深圳市);
3、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深圳市);
4、外国(地区)企业主体资格证明(深圳市);
5、外国(地区)企业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深圳市);
6、发包(委托)方企业营业执照(深圳市);
7、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深圳市);
8、负责人身份证明(深圳市);
9、法律、行政法规及***决定规定提交的文件(深圳市)。
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变更及终止审批事项服务指南.pdf
(***来源于:银保监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