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服热线:0755-8882 8155

深圳经济特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

Admin - admin 于2022年04月21日发表  

  (2013年6月28日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9年8月29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人才工作条例〉等二十九项法规的决定》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职责范围和管辖

  第三章  执法措施和规范

  第四章  执法保障和配合

  第五章  执法监督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行为,促进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以下简称综合执法),是指市、区城管和综合执法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相对集中行使有关城市管理领域的行政处罚权,对有关违法行为统一实施行政执法的行为。

  第三条  深圳经济特区范围内的综合执法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  市城管和综合执法部门(以下简称市综合执法部门)是综合执法的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区城管和综合执法部门(以下简称区综合执法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综合执法。

  街道城管和综合执法队(以下简称街道执法队)以区综合执法部门的名义开展综合执法。

  第五条  教育、公安、生态环境、住房建设、交通运输、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卫生健康、市场监管及其他部门(以下统称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综合执法部门实施本条例。

  第六条  综合执法部门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处罚与教育、管理与疏导、执法与服务相结合,严格、规范、文明执法,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支持、配合综合执法,发现违反城市管理的行为,有权进行劝阻、制止或者举报。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发挥基层自治组织、志愿者组织在城市管理中的作用,鼓励社会组织参与协助综合执法。

  第二章  职责范围和管辖

  第八条  纳入综合执法职责范围的事项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属于城管和综合执法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项;

  (二)与市容管理密切相关且属于现场易于判断、不需要专业设备和技术检测手段即可定性的事项。

  第九条  综合执法的职责范围包括:

  (一)根据城市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对违反城市容貌、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城市照明和灯光夜景设施、爱国卫生、养犬等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

  (二)根据林业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对违反林业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

  (三)根据道路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对擅自占用城市市政道路、人行道等设置非交通设施、摆摊设点、销售商品的行为进行查处;

  (四)根据户外广告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对违法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行为进行查处;

  (五)根据环境保护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对未经批准焚烧固体废弃物的行为进行查处;

  (六)根据畜禽屠宰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对私设屠宰场、非法屠宰畜禽的行为进行查处;

  (七)根据文化市场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对未经批准在室外进行营业性演出的行为进行查处;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省、市人民政府决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  市综合执法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省、市人民政府的决定,研究制定全市综合执法的规章制度、管理目标、考核标准和年度工作任务,并组织检查落实;

  (二)办理全市跨区案件、重大或者复杂案件以及市人民政府交办的案件;

  (三)指导、检查、监督区综合执法部门开展工作,对区综合执法部门进行考核,根据工作需要统一组织区综合执法部门开展执法活动;

  (四)加强综合执法部门队伍建设,组织开展业务培训,提高综合执法人员素质。

  第十一条  区综合执法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省、市人民政府的决定,落实完成有关综合执法的具体要求和任务;

  (二)办理本行政区域内跨街道的案件、重大、复杂案件或者市综合执法部门以及区人民政府交办的案件;

  (三)指导、检查、监督街道执法队的执法业务,对街道执法队进行业务考评;

  (四)参加市综合执法部门组织的执法活动。根据工作需要统一组织街道执法队开展执法活动。

  第十二条  街道执法队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省、市人民政府的决定,履行综合执法的具体职责;

  (二)配合、协助市、区综合执法部门组织的综合执法活动;

  (三)依法处理纳入综合执法范围的违法行为;

  (四)办理区综合执法部门交办的案件。

  第十三条  重大、复杂案件的具体标准,由市综合执法部门制定。

  第十四条  综合执法部门可以就综合执法范围内的有关事项依法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组织在火车站、机场、保税区等区域开展综合执法。

  第十五条  街道执法队在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认为确有必要由区综合执法部门管辖的,可以提请区综合执法部门管辖。

  区综合执法部门认为确有必要由本部门管辖的,应当受理;区综合执法部门认为没有必要由本部门处理的,仍由街道执法队管辖。

  第十六条  区综合执法部门在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认为确有必要由市综合执法部门管辖的,可以提请市综合执法部门管辖。

  市综合执法部门认为确有必要由本部门管辖的,应当受理;市综合执法部门认为没有必要由本部门处理的,仍由区综合执法部门管辖。

  第十七条  市综合执法部门对于区综合执法部门和街道执法队管辖的案件,认为确有必要由本部门管辖的,可以直接查处。

  区综合执法部门对于街道执法队管辖的案件,认为确有必要由本部门管辖的,可以直接查处。

  第十八条  区综合执法部门之间、街道执法队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的,由共同的上级综合执法部门指定管辖。

  第三章  执法措施和规范

  第十九条  综合执法部门在执法活动中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在查处违法行为时,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取证,依法开展综合执法活动。

  市综合执法部门应当制定综合执法操作规范,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条  综合执法人员应当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在执法活动中应当统一着装、行为规范、语言文明、程序合法,不得侵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一条  综合执法部门应当建立日常巡查制度,及时发现并查处纳入综合执法范围的违法行为。

  第二十二条  综合执法部门对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三条  综合执法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二十四条  综合执法部门在查处违法行为时,可以依法采取以下措施:

  (一)记录当事人的身份和居住信息;

  (二)询问当事人、证人,制作询问笔录或者调查笔录;

  (三)收集、调取相关的物证,作为物证的物品调取不便的,可以拍摄能够反映物品外形或者内容的照片、录像并予以注明;

  (四)进入现场进行勘验、检查、录音、拍照、录像,或者制作现场笔录;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措施。

  制作笔录应当由当事人、证人和两名或者两名以上综合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综合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第二十五条  综合执法部门应当依法实施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

  为了制止正在发生的违法行为,避免危害、危险发生或者控制危害、危险扩大,综合执法部门可以按照规定采取紧急处理措施,并在二十四小时内报告综合执法部门负责人,补办相关手续。危害、危险解除后,应当及时解除紧急处理措施。

  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为法人或者能提供身份证明信息的个人,违法行为情节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综合执法部门可以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第二十七条  综合执法部门实施查封、扣押措施时,应当通知当事人到场。当事人不到场的,应当邀请见证人到场,方可实施查封、扣押措施;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查封、扣押物品清单参照法律、法规的规定送达当事人。

  第二十八条  查封、扣押鲜活品或者其他不易保管的财物,经作出查封、扣押决定的综合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依法进行拍卖或者变卖。无法拍卖、变卖的,可以经综合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并留存证据后销毁。

  查封、扣押的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九条  实施查封、扣押措施后,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到综合执法部门接受调查和处理的,综合执法部门应当予以公告。当事人六十日内仍不接受调查和处理的,被查封、扣押的财物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款项上缴国库。

  第三十条  综合执法部门对查封、扣押的财物的处理情况应当进行登记存档。

  第三十一条  综合执法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送达法律文书。

  对有关违法构筑物、设施的法律文书,采取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转交送达、委托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的,可以在所在辖区居委会或者其他社区基层组织见证下,将相关法律文书张贴在违法构筑物、设施的显著位置,三日后即视为送达。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综合执法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照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原罚款数额;

  (二)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无法缴纳罚款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安排当事人参加综合执法部门安排的社会服务;

  (三)将处罚决定告知当事人所在单位或者辖区居委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辖区居委会协助通报;

  (四)通知社会保险、保障性住房、市场监管、金融监管、公共征信等机构将当事人违法信息录入个人信用记录系统;

  (五)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三条  综合执法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请辅助执法人员协助开展执法工作。综合执法部门应当加强对辅助执法人员的监督管理。辅助执法人员的管理办法由市综合执法部门另行制定。

  辅助执法人员可以承担执法过程中的事务性工作,对违法行为进行劝阻、制止,但是不得行使行政检查权、行政强制权和行政处罚权。

  第四章  执法保障和配合

  第三十四条  综合执法人员依法开展行政执法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妨碍综合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第三十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综合执法队伍建设,提高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合理配置执法力量。

  市、区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综合执法工作的领导、支持和保障。不得挪用、挤占街道执法队的人员编制。

  第三十六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综合执法工作的实际需要为综合执法部门配置车辆、录像器材等执法装备,保障综合执法部门履行职责的能力。

  第三十七条  公安部门应当支持、协助和配合综合执法部门依法开展综合执法。

  建立综合执法部门和公安部门证据、信息联通、执法联动的协作机制。具体实施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公安部门应当指定有关机构,协助和配合综合执法部门开展执法。

  第三十八条  公安部门对阻碍综合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九条  违法行为人应当按照综合执法部门的要求接受调查并如实提供身份证明、居住地址、联络电话号码等信息。

  违法行为人拒绝提供或者无法提供身份证明信息的,综合执法人员可以联系公安部门进行现场协助。公安部门应当派员及时到达现场并协助综合执法人员执法,对拒绝提供或者无法提供身份证明信息的,公安部门应当将其带离现场并依法处理。

  第四十条  人民法院可以依法成立或者指定专门法庭或者专业审判庭,负责处理综合执法诉讼和强制执行。

  第四十一条  综合执法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其他违法行为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移送有关部门查处。

  有关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发现已纳入综合执法范围的违法行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移送综合执法部门查处。

  综合执法部门和有关部门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接受移送的案件。

  第四十二条  有关部门应当将与综合执法事项相关的行政许可等管理信息通过网络系统或者其他合适的方式提供给综合执法部门。

  综合执法部门为查处违法行为需要查询有关资料的,有关部门应当配合。

  第四十三条  综合执法部门在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需要有关部门提供专业意见的,有关部门应当自收到书面协助通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意见。所涉及事项情况复杂的,可以延期,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个工作日。

  第四十四条  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与综合执法部门的协作,履行违法行为查处后的后续管理工作。

  对于违法行为多发的领域和环节,综合执法部门应当通报给有关部门。有关部门应当进行分析、研究,完善制度建设,运用综合管理手段,从源头上预防或者减少违法行为的发生。

  第四十五条  综合执法部门与有关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联合组织专项执法行动,按照各自职责查处违法行为。

  第四十六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综合执法协调机制,加强综合执法部门与有关部门之间的综合执法协调工作。

  综合执法部门与有关部门因管辖或者其他事项发生争议的,按照市人民政府关于行政执法协调的规定处理。

  第四十七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积极支持和配合综合执法工作。其聘请的治安保卫人员应当协助综合执法部门,维护好本单位区域范围内的城市管理秩序,发现违法行为的,有权进行劝阻、制止或者举报。

  第五章  执法监督

  第四十八条  综合执法部门应当公开职责范围、执法主体、执法依据、处罚标准、执法程序、监督途径等事项。

  第四十九条  综合执法部门设立的督察机构,应当建立和完善行政执法监督机制,实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现场纠正不当执法行为,保证和监督综合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综合执法部门内部的考核和监督办法,由市综合执法部门另行制定。

  第五十条  有关部门发现综合执法部门执法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应当向综合执法部门提出书面意见,或者提请同级人民政府予以纠正。

  第五十一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综合执法部门不履行职责或者有违法违纪行为的,有权向监察机关检举、控告,监察机关应当及时处理。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综合执法部门的执法行为有权提出建议和批评。综合执法部门应当认真处理,及时纠正执法过程中的不文明行为。

  第五十二条  建立综合执法公众评议制度。

  对重大、复杂、社会影响大或者争议大的案件,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综合执法部门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市民代表等组成公众评议团对案件进行评议,评议结论应当作为行政处罚决定的重要参考。

  综合执法公众评议制度具体实施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综合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无法定依据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的;

  (二)辱骂、威胁、殴打当事人或者违法损毁当事人的物品的;

  (三)截留、挪用、私分罚没款项、财物或者使用查封、扣押的财物的;

  (四)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五)不依法履行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挪用、挤占街道执法队的人员编制的,市综合执法部门应当报告有关部门,有关部门应当予以纠正,并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五条  有关部门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至第四十四条规定,不履行协助、配合义务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部门进行制止,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综合执法人员开展执法活动的;

  (二)阻碍执法车辆通行或者破坏执法车辆等执法装备的;

  (三)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致使执法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

  (四)扰乱综合执法部门办公秩序,致使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

  (五)对综合执法人员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干扰综合执法人员及其近亲属正常生活的;

  (六)其他阻碍综合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情形。

  第五十七条  综合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违法行使职权,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八条  本条例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本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公开内容,仅供参考!不对文章内容时效、真实性负责

















2023-09-16 22:29:58重新编辑
坪山镇大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坪山镇牛角龙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坪山镇同富裕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坪山镇碧岭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坪山镇竹坑第二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坪山镇竹坑第三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坪山镇六联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坪山镇石井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坪山镇石井村欧姆龙汪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坪山镇建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坪山镇沙湖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坪山镇坪环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坪山镇龙背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坪山镇飞西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坪山镇宝山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坪山镇宝山第二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坪山镇宝山第三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坪山镇宝山第四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坪山镇新龙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坪山镇江岭竹园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坪山镇江岭竹园第二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坪山镇沙博村同富裕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坪山镇江岭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坪山镇埔桥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坪山镇江岭路赤坳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坪山镇同富裕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坪山镇汤坑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坪山镇江边工业劳务派遣公司      坪山福安东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横岗镇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关于我们 加入我们 人力资讯TOP500 网站地图 临时工招聘信息兼职招聘信息

劳务派遣 深圳劳务派遣公司 劳务派遣公司 深圳临时工派遣公司 深圳临时工派遣中介 2
  1. 国家卫健委主任马晓伟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助力***看病难
  2. 市体育局常州城市社区10分钟体育健身圈工作获好评
  3. 安新县环保局四举措强化环境监测
  4. 沂水县7辆森林防火专用车投入使用
  5. 昌邑​区委城乡基层治理工作重点任务推进会暨办公室第一次会议召开
  6. 李跃勇主持召开市政府第142次常务会议
  7. 徐水区东史端镇组织开展集中拆违行动
  8. 外侨办召开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动员部署会
  9. 市审计局市审计局三审三促提升全市医疗保障水平
  10. 2021年4月份农民技能培训工作进展
  11. 威海跨境电商渐成外贸
  12. 昨日雾霾略减轻
  13. 徐水县县被命名为省级农村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示范县
  14. 徐水区义联庄乡召开扶贫攻坚推进会
  15. 省内首个以社区教育为内容的研究机构保定社区教育发展研究中心正式成立
  16. 伊春市人大常委会关于批准2012年市本级财政预算调整方案的
  17. 龙潭区开展逆行有我战疫先锋主题党日活动
  18. 立足岗位脚踏实地——第五届市敬业奉献道德模范和2015年度保定好人扫描
  19. 戴埠镇强化网格员业务培训提升网格化服务水平
  20. 唐县组织收听收看省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电视电话会议
  21. 安新赵庄子建设冬季取暖无烟村
  22. 三大一实干我区开通绿色医疗服务全力保障企业发展
  23. 全市第一家注册资本零首付企业在开发区落户
  24. 沂水县六项工程护航现代农业发展
  25. 政府工作报告解读之一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
  26. 不见面、零跑腿助企业自我纠错宜昌实现信用修复一网通办
  27. 李俊岭在市政协主席办公会上要求练好调查研究基本功提升政协履职水平
  28. 日照银行在威海设立分支机构
  29. 第28届江苏省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将在常举办
  30. 他们向火焰蓝这样表白——来自船营消防救援大队的战疫报告
  31. 光远文化传播创建创客空间
  32. 雄县严格督导防治大气污染
  33. ***斌走访慰问困难职工群众
  34. 零碳研究机构在我市成立
  35. 江北公安分局组织开展党史学习教育
  36. 伊春市人大常委会关于批准2011年市本级财政决算的决议
  37. 涞源县召开四个覆盖及平安建设工作推进会
  38. 冷空气过后我市气温略有回升
  39. 武进区国内首次专业类庭院杜鹃花展武进夏溪开幕
  40. 吉林高新区召开第一次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工作部署会议
  41. 公交班次、站点设置等成诉求热点宜昌公交集团最大程度满足市民需求
  42. 新北区今年首次为伴侣动物签发卫生证书
  43. 市公安局市公安局深入辖区开展安全生产隐患大排查
  44. 苍山县做好拆迁安置区建设工作
  45. 全市环卫能手大比武
  46. 市财政局多措并举支持企业发展
  47. 市委办启动2022保定怎么干问卷调查
  48. 经区大转盘隧道力争10月1日全线通车
  49. 区第十七届人大常委会召开第11次主任会议
  50. 博野县橡胶输送机带产能占全国13
  51. 海浪消息
  52. 雄县以大园区促大发展
  53. 去年市血站接待自愿无偿献血4520人次
  54. 白沟新城交通分局扎实推进2013年农村公路建设着力改造提升农村面貌
  55. 刘家台乡抓好四项工作实施富民强乡工程
  56. 全市农业生产总体良好粮食产量创历史新高
  57. 我市将建京津冀技术交易保定工作站
  58. 我市调整市内三区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
  59. 省委第三巡视组调研常州经济社会发展情况
  60. 向心而行——全市推进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走深做实综述
  61. 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梅家埠街道发展有机葡萄种植拓宽市场提高效益
  62. 行政审批局市行政审批局召开述责述廉会议
  63. 社渚镇小青虾撬动大产业社渚镇农村工作局参观调研青虾市场
  64. 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生态建设引领绿色崛起
  65. 我市13件版权作品亮相中国国际版权博览会
  66. 确山县公路局安全生产月活动扎实开展
  67. 徐水区组织召开安全生产事故警示教育会议
  68. 市区开展污染天气专项督查
  69. 社渚镇社渚镇统计站认真部署投资数据质量国家检查
  70. 南市区市场中心严把豆芽准入关
  71. 我市合力整治畜禽水产品违禁超标用药
  72. 昌邑区抽查重点行业领域企业年终岁尾安全生产
  73. 商黎兵在徐水区宣讲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精神并调研检查时强调深入学习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精神统筹做好经济发展和安全稳定各项工作
  74. 科学规划强力建设涞水县不等不靠重建家园
  75. 外市民办普通高中在我市招生政策有变不再对其组织统一录取三种情况不能转接学籍
  76. 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进行分组审议
  77. 对市十六届人大五次会议第239号关于合理规划美丽乡村示范村打造的建议的答复
  78. 青岛市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站组织建筑起重机械安全培训
  79.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开展高考考中食品安全督导检查
  80. 中国农业银行总行机关党委到唐县军城镇中学开展帮扶助学志愿服务活动
  81. 嘉荫县开展春季防火知识宣传活动
  82. 常州收听收看省政府电视电话会议推进安全生产改革
  83. 住建委建科院迎接四有一责党建示范点考评
  84. 费县质监局深化基层组织建设服务经济发展
  85. 东北美食让来宾大饱口福
  86. 蒿慧杰调研党史学习教育开展情况
  87. 莲池区第三届社区文化艺术展演精彩开场
  88. 韩国全国韩籍华人总联合会会长曹明权一行来威考察
  89. 经信局直溪镇苦干实干加油干维护当前发展势头
  90. 保定一中学生在语文报杯全国中学生作文大赛中获佳绩
  91. 学史力行奋进新时代——市园林和林业局举办***青年节主题活动
  92. 招聘啦2020届公费师范毕业生看这里
  93. 徐水区崔庄镇召开扶贫脱贫问题整改工作推进会
  94. 蛟河市市长检查企业复工复产及安全生产工作
  95. 市委理论学习中心组集中学习会开班专题研究服务雄安新区建设借势推动保定发展深入学习讨论统一思想行动落实重大决策聂瑞平作开班动员郭建英参加
  96. 林下经济如火如荼
  97. 船营区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举行预备会议
  98. 唐县对南店头村集市及饲草料交易市场进行清理整治
  99. 定兴县农村公路建设里程再创历史新高
  100. ​丰满区委理论学习中心组举行2021年第8次集体(扩大)学习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