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深圳市排水条例新特点
《深圳市排水条例》经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07年1月24日通过,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07年3月29日批准,已于今年7月1日正式实施。
《条例》内容共分为七章,包括“总则”、“规划与建设”、“运行与维护”、“排水管理”、“排水设施特许经营”、“法律责任”和“附则”,共七十九条。新《条例》最突出的特点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实施排水设施验收制度;二是全面推行排水许可证制度。
目前,我市存在着雨、污管线混接的问题,导致各种污水通过雨水管道直接进入河流,使河流水体受到污染。要改善河流的污染状况,必须从源头抓起,规范排水设施建设行为,严格实行雨污分流。《条例》第12条、13条规定,涉及排水设施的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申请主管部门进行排水设施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应当符合排水管道按照雨水、污水分流建设的条件。
排水许可证制度的建立目的在于促进排水管理法制化、排水行为规范化、严格控制污水排放。《条例》第31、32、33、34条在现行监管体制框架下对排水许可证的适用主体、申请条件、许可程序以及排水许可证有效期限等内容做了细化规定,具有很强的操作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