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卫字200661号关于小额医疗设备和零星维修工程招标采购的补充通知
区属各医疗卫生单位:
根据政府采购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医疗卫生单位实际,现就《关于印发〈福田区卫生系统小额医疗设备集中招标采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福卫字[2006]43号)、《关于印发〈福田区卫生系统零星维修工程集中招标采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福卫字[2006]44号)(以下均简称管理办法)中的有关规定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管理办法》中所称“小额医疗设备”是指专业用医疗设备,单项价值在10万元(不含10万元)以下、5万元(含5万元)以上,以及批量采购同类医疗设备总价值超过5万元的,经单位设备管理委员会集体讨论并报区卫生局审批后,按程序自行组织招标采购。
二、《管理办法》中所称“零星维修工程”是指单项工程总造价20万元(不含20万元)以下、5万元(含5万元)以上,以及批量维修工程超过5万元的项目,经单位基建维修管理委员会集体讨论并报区卫生局审批后,按程序自行组织招标采购。
三、本补充通知同福田区卫生局福卫字[2006]43号、44号文一并执行。
二○○六年五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