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珠海市20202021年度医疗机构校验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区(功能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各综合执法支队,市公立医院管理中心、各医疗卫生机构、市民营医疗机构协会:
根据原卫生部《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卫医政发〔2009〕57号)等文件要求,为做好我市医疗机构校验工作,我局制定了《珠海市2020-2021年度医疗机构校验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珠海市卫生健康局
2021年9月7日
珠海市2020-2021年度医疗机构校验工作方案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卫医政发〔2009〕57号)、原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的试行管理办法》(粤卫〔2011〕1号)、《广东省卫生计生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审批管理的通知》(粤卫规〔2017〕6号)等有关规定,为做好我市医疗机构校验工作,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目的意义
通过医疗机构校验,加强医疗机构规范化管理,强化依法执业意识,提高机构管理水平,提升医疗服务质量,为广大老百姓提供更为优质的医疗卫生服务。
二、主要原则
按照《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记分的试行管理办法》要求,对不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医疗机构在依法执业、规范管理、医德医风、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等方面存在重大缺陷,校验审查所涉及的有关文件、病案和材料存在弄虚作假情况的,一律暂缓校验、责令进行整改,整改后仍未通过复核的不办理校验。
三、校验管理
(一)市卫生健康局负责由市卫生健康局发证的医疗机构的校验。其中包括:
1.医学检验实验室、病理诊断中心、医学影像中心、健康体检(管理)中心、急救中心、消毒供应中心;
2.床位100张以上(含100张)的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妇幼保健院、疗养院、专科疾病防治院、护理院、安宁疗护中心等医疗机构;
3.二级(含二级)以上专科医院、康复医院;医疗机构基本标准中未实行分级管理的专科医院;
4.地级以上市级卫生健康部门直属医疗机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设置的医疗机构。
(二)横琴新区、香洲区、金湾区、斗门区、高新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医疗机构的现场和书面校验。
四、校验审查
(一)受理阶段
市卫生健康局案件审理科受理的医疗机构,受理内容包括网上申请、纸质材料核查。各医疗卫生单位申请时间为发文之日起至9月22日前完成。具体步骤如下:1.在“广东政务服务网”申请,登录广东政务服务网(珠海市)珠海市卫生健康局(网址:http://www.gdzwfw.gov.cn/portal/branch-hall?orgCode=097356061#);2.点击行政许可,在目录中找到医疗机构执业许可(校验);3.点击在线申办;4.在珠海市政务服务数字管理局(香洲区红山路230号)一楼综合窗口递交纸质校验申请材料。请各医疗机构依据有关标准和要求开展自查,做好迎检准备,认真填写《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等材料(见***3-5),要求字迹工整,内容真实。
(二)现场审查阶段
在书面审查的基础上,结合市卫生健康局开展的医疗服务质量检查、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检查、医疗美容机构医疗质量现场评估、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等综合监管结果作为现场校验的依据,并依据《珠海市医疗机构校验现场审查表》(见***6),对重点医疗机构进行现场审查(具体要求另行通知),同时填写《医疗机构日常监督检查意见表》,双方签字确认。现场审查结论包括“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对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的,现场提出明确的整改要求。对验收不合格的单位制发《医疗机构暂缓校验通知书》,根据情况给予1至6个月的暂缓校验期进行限期整改,暂缓校验期内,医疗机构不得发布医疗服务信息和广告;未设床位的医疗机构不得执业;除急救外,设床位的医疗机构不得开展门诊业务、收治新病人。整改后,上报整改报告,经再次验收合格后办理校验登记手续。对再次验收仍不合格的单位,依法注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对不按期校验,又不停止诊疗活动的医疗机构,制发《医疗机构责令限期补办校验通知书》,在限期内仍不办理校验的,将依法注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三)办理校验登记阶段
市卫生健康局在受理校验申请截止日起1个工作日(现场审查时间不计算在内)内完成校验审查,做出校验结论,办理相应的校验执业登记手续。
(四)校验申请材料清单及说明:见***1-2。
五、有关要求
(一)医疗机构要提高对校验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1.校验是规范医疗机构执业行为的有效方法,各医疗机构要充分认识校验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根据对应的检查标准,对本单位近期执业情况进行一次全面自查,内容包括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符合情况、医药卫生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情况、医院感染管理情况、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保障措施的落实等情况。同时,未设床位的医疗机构须将必备急救设备及药品配备完善到位,放置固定地点和急诊箱内,以便应急。医疗机构要形成书面自查工作报告,如实提供相关文件、病案等材料供查阅,积极配合各综合执法支队的现场检查,对不符合要求的项目进行整改,并将整改结果与校验材料一并提交。
2.各医疗机构应加快医疗机构和医护人员电子化注册进度,确保账户激活率达到100%。纸质材料相关内容应与电子化注册系统内容相一致。
(二)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督检查
各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各综合执法支队要加大对医疗机构日常监管,将日常监管和年度校验工作紧密结合起来。对整改验收不符合要求的医疗机构,一律暂缓校验,对经校验认定不具备相应医疗服务能力的诊疗科目予以注销,对两次校验不合格的将依法注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各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严格按照医疗机构校验的有关规定,参照本通知要求,做好登记医疗机构的年度校验工作。校验工作结束后,要及时登记校验结论,并于校验结束后一周内将校验信息录入医疗机构注册联网管理信息系统,同时对校验工作进行总结。请各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将辖区内医疗机构年度校验书面总结、校验结果、不良执业行为记分情况、医疗机构处罚情况于2021年11月30日前报我局案件审理科。
(三)其他事项
市卫生健康局案件审理科,市卫生健康局各综合执法支队,市三级医院院感专家、市民营医疗机构协会派员参加现场审查(具体要求另行通知)。
请各医疗机构要安排专人负责校验工作,按照流程办理,对不符合的诊疗科目、人员、地址等,需完成变更手续后办理校验工作,否则我局将不予受理校验申请。校验申请表填写不得缺项(未开展或无该项目用“/”表示,该项目数量为0则填“0”),按照材料清单顺序整理成册(附封面、材料目录,统一使用A4纸)一式一份。提交材料为校验归档使用,不予退还。
***:1.珠海市医疗机构校验需提供的材料清单
2.珠海市医疗机构校验需提供的材料清单说明
3.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及医疗机构人员花名册
4.珠海市医疗机构依法执业承诺书
5.授权委托书
6.珠海市医疗机构校验现场审查表
(市卫生健康局:案件审理科电话:0756-2222582,市行政服务中心窗口电话:0756-22626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