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深圳市罗湖区政府合同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的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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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22年04月18日发表
2018年6月12日——2018年6月25日,《深圳市罗湖区政府合同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公众意见期间,收到社会公众通过电子邮件的方式反馈的2条相关建议。具体建议及采纳情况如下:
序号 | 意见或建议 | 采纳情况 |
1 | 第六章“合同的争议处理”建议参照《深圳市政府合同管理规定》的写法,改为“合同争议的处理” | 予以采纳 |
2 | 根据《深圳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规范性文件除需要长期执行的外,一般应当规定有效期。建议明确有效期。 | 予以采纳,对《办法》第八十三条进行了完善,明确其有效期为五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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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9-17 23:20:08重新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