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
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
(1999年8月16日)
深地税发〔1999〕360号
各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9〕210号)转发给你们,为了便于该政策的实施,经市局研究决定,提出如下若干实施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普通住宅”的认定
“普通住宅”是指按一般民用住宅标准建造的居住用住宅,高级公寓、别墅、度假村等不属于“普通住宅”的范畴。
二、关于“个人购买并居住”的时间认定
(一)对个人购买新建的普通住宅,以入伙通知书标明的入伙时间为“个人购买并居住”的起始时间。
(二)个人购旧的普通住宅,以房产证上标明的时间为“个人购买并居住”的起始时间。
三、对企业、行政事业单位经房改部门批准,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出售住房的收入,仍按《转发省地税局、省财政厅关于广东省出售、出租公房免征营业税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地税发〔1998〕43号)办理免征营业税的审批手续。
四、关于“1998年6月30日以前建成尚未售出”的空置商品住房的认定“1998年6月30日以前建成尚未售出”的商品住房是指在1998年6月30日之前已经办理竣工验收手续、至1999年8月1日之前尚未售出的商品住房。
前款所称“办理竣工验收手续”的时间,以取得深圳市建设局等有关部门签发的《深圳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证书》的时间为准。
前款所称“售出”的时间,以交易双方签订售房合同,并按合同约定的收取首期房款的时间为准。
对符合免征营业税条件的空置商品住房应按照税收管理体制报市地方税务局审批。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
(1999年7月29日)
财税字〔1999〕2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了配合国家住房制度改革,有效启动房地产市场,积极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经***批准,现对房地产市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营业税和契税的政策问题
为了切实减轻个人买卖普通住宅的税收负担,积极启动住房二级市场,对个人购买并居住超过一年的普通住宅,销售时免征营业税;个人购买并居住不足一年的普通住宅,销售时营业税按销售价减去购入原价后的差额计征;个人自建自用住房,销售时免征营业税;个人购买自用普通住宅,暂减半征收契税。
为了支持住房制度的改革,对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出售住房的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
二、关于空置商品住房税收政策问题
为了加快住房资金周转,降低金融资产的风险,促进积压空置商品房的销售,对积压空置的商品住房销售时应缴纳的营业税、契税在2000年底前予以免税优惠。
空置商品住房限于1998年6月30日以前建成尚未售出的商品住房。
三、关于土地增值税征免政策问题
对居民个人拥有的普通住宅,在其转让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本通知自1999年8月1日起执行。部分地区在此之前越权自行制定的房地产市场税收政策,凡与本通知规定不符的一律改按本通知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