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禁渔区线内侧的人工鱼礁审批(增设事项)
事项名称 | 建设禁渔区线内侧的人工鱼礁审批 | ||||||
设立事项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在“机动渔船底拖网禁渔区线”外侧建造人工鱼礁的,必须经***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机动渔船底拖网禁渔区线”内侧建造人工鱼礁的,必须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批准。 | ||||||
受理单位 | 番禺区农业局 | ||||||
开始办理时间 | 2017年3月1日 | ||||||
事项定性 | □受理 □初审 ■终审 | ||||||
事项类别 | ■行政许可 □非行政许可 □备案 □一般业务 | ||||||
审批时限 | 法定时限: 20 工作日;承诺时限: 20 工作日 | ||||||
办事对象 | ■面向个人 ■面向企业 | ||||||
受理地点 | 市桥街清河东路319号行政办公中心西副楼412-413室 | ||||||
咨询电话 | 84622372 | ||||||
内 部 流 程 图 申请人提出申请—窗口受理—业务科室审核—领导审批—发证 | |||||||
申报人应提供的材料 | |||||||
序号 | 材料名称与份数 | 应提供资料的依据 | |||||
1 | 《禁渔区线内侧人工鱼礁建设申请表》A4规格,加盖申请单位公章。收取原件正本1份。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三条、第十六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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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海域使用权证书》,核验原件正本,收取复印件1份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三条、第十六条 | |||||
3 | 相关资信证明材料,包括投资者身份证明与申请建设利用规模相适应的资金证明。核验原件正本,收取复印件1份。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三条、第十六条 | |||||
4 | 《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估报告》,收取原件正本1份。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三条 | |||||
该事项的审批条件 | |||||||
1、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要求。 2、符合以下审核条件: (1)申请在禁渔区线内侧海域建设人工鱼礁,应当拥有相应海域的海域使用权; (2)符合广东省海洋功能区划、海域开发利用总体规划、人工鱼礁建设总体规划; (3)海洋工程影响评估报告科学,符合相关技术规范要求; (4)符合保护海洋生态环境和资源可持续利用要求。 | |||||||
该事项涉及的收费项目 | |||||||
序号 | 收费项目名称 | 收费性质 | 收费标准 | 收费地点 | 收费依据 | ||
| 不涉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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