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对动力煤实行最高限价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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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22年04月12日发表
为有效控制建筑材料生产成本,稳定销价水平,支持全市灾后恢复重建工作,市物价局根据省物价局有关规定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对全市动力煤价格采取临时干预措施,实行最高销售限价,即:原煤(混合煤)热值在3000大卡(含)以上,每大卡单价为0.10元;3000大卡以下,每大卡单价为0.0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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