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调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近日,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并由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意见》,决定从2010年12月15日起调整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调整后的医疗保险待遇为:参保居民一个自然年度内,住院费(含门诊大病)最高支付限额由3万元提高到7万元。提高住院医疗费用(含门诊大病)报销比例,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为70%、二级医疗机构为65%、三级医疗机构为60%;转市外医疗机构为60%。恶性***放疗、化疗、慢性白血病、慢性肾功能衰竭透析治疗和四大器官移植术后抗免疫排斥药物治疗的四种门诊病报销比例由55%提高到65%,符合支付范围内的住院费用实际支付比例低于40%的按40%报销,起付标准仍由个人负担。转往市外医疗机构住院起付标准由1000元调整为按三级医疗机构的住院起付标准(700元)扣减。普通门诊统筹起付标准由200元下调到100元,报销比例由30%提高到40%;乙类药品和部分支付诊疗项目自付比例由20%下调到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