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放广州市犬只绝育证明的通告
为了规范犬只绝育证明的发放,配合做好登记犬只的年审工作,根据《广州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三款“饲养绝育犬只的,从犬只绝育的下年起免缴两年养犬管理费”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广州市犬只绝育证明(下称“证明”)发放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 本通告适用于已办理养犬登记的犬只。
二、 证明是犬只实施绝育的合法凭据,由经兽医签名及动物诊疗机构盖章确认的纸质证明和广州市养犬管理信息系统的电子信息组成。公安机关根据广州市养犬管理信息系统的犬只绝育电子信息,在系统内自动为养犬人办理免缴两年养犬管理费手续。
三、 养犬人可将犬只送动物诊疗机构实施犬只绝育术或绝育鉴定,以取得证明。
四、 本市动物诊疗机构的具备相关资格的兽医为犬只实施绝育术或绝育鉴定,应做好记录,并将有关信息输入“广州市养犬管理信息系统”,生成并打印出证明,由兽医签名,盖动物诊疗机构公章后,交养犬人保存。
动物诊疗机构和兽医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和《执业兽医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兽医技术规范实施绝育术或绝育鉴定,并对其所实施的绝育术、绝育鉴定及所开具的证明负责。
五、 开具虚假证明的,按照农业部《执业兽医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处罚。
伪造、变造、买卖证明,或者使用伪造、变造证明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处罚。
六、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5年5月31日。
特此通告。
***:广州市犬只绝育证明样式.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