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越秀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关于督促违法建设责任人依法接受处理的公告
经查,位于越秀区环市中路217号大院内东南角两间砖混结构房屋涉嫌违法建设。本机关根据《广州市违法建设查处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镇人民政府无法确定违法建设责任人的, 应当通过在该建设工程显著位置张贴公告并且在本地主要报刊、本部门网站发布公告等形式督促责任人依法接受处理,公告期不得少于三十日。公告期届满,仍无法确定责任人或者责任人拒不接受处理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或者镇人民政府依法将违法建设强制拆除或者没收”及第二款“无法确定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的违法建设,可以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手续后依法予以拆除”规定,特发本公告。
请上述涉嫌违法建设责任人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携带身份证明材料及上述涉嫌违法建设的相关资料等到本机关依法接受处理。
本公告公告期届满逾期无法确定责任人的上述建筑物,本机关将根据《广州市违法建设查处条例》第二十八条予以依法处理。
特此公告。
广州市越秀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0年8月20日
联系地址:越秀区桂花岗三街1号
联系人:潘英振、徐文胜, 联系方式:86234805、199****99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