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扶持我市民营经济发展促进产业转型升级的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民营经济是我市经济发展的主要支撑、扩大就业的根本渠道、社会进步的关键力量,在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为全
面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扶持民营企业发展的一系列决策部署,推动传统产业转型升级,促进民营经济大发展,努力建设民营经济强市,
加快打造粤东发展极,建设幸福新揭阳,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全面落实各项税费减免政策
认真执行国家和省扶持民营企业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特别是***常务会议支持小型和微型企业发展的九条措施和《关于进一步支
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省政府《2012年扶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全面清理涉企收费项目,深入开展治理
乱收费、乱摊派、强迫捐赠等行为,坚决落实各项税费减免政策,应取消的要坚决取消,能减免的要尽量减免,可缓交的要给予缓交
,切实减轻民营企业负担。任何地方和单位不得擅自增设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违者将按有关规定严肃予以查处。[
此项工作由市监察局牵头,市财政、国税、地税、经信、人社、工商、质监、物价等职能部门和各县(市、区)负责办理]
二、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
加强对扶持民营企业的政策研究,广泛调动各方面的工作积极性,多向上申报扶持项目,多争取国家和省的财政补助。加强财政预算
支出管理,改进财政资金分配方式,统筹使用各项扶持资金,提高公开透明度和资金使用效益。今后市政府每年将安排和多渠道争取
1亿元以上专项资金,重点用于企业培训、贷款贴息、科技创新、开拓市场、行业协会建设、奖励企业上市等方面,充分发挥财政资
金引领和放大效应,推动生产要素向重点产业和优势企业集聚,全面提升产业发展水平,做大做强民营经济。[此项工作由市财政局
牵头,市发改、经信、科技、农业、金融、外经、人社等职能部门和各县(市、区)负责办理]
三、努力破除各种民间投资壁垒
按照“非禁即入、有需则让”的原则,凡是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止民营企业和个人进入的领域,一律向民间资本开放,进一步激发民
间创业创富热情。鼓励民营企业参与空港、海港经济建设,支持以独资、控股、参股等方式参与交通运输、能源项目、水利工程建设
,支持进入城镇供水、供气、污水和垃圾处理、园林绿化等市政公用领域,支持参与商业银行增资扩股、投资村镇银行以及设立金融
(融资)租赁公司、融资担保公司、企业财务公司、小额贷款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私募股权基金、风险投资基金等非银行金融机构,
支持投资兴办医疗卫生、教育、文化等社会事业。(此项工作由市发展改革局牵头,市交通、水务、环保、住建、卫生、教育、文化
、金融等职能部门负责办理)
四、大力推进民营企业自主创新
支持我市民营企业对接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开展产学研合作,建立科研成果转化基金,促进科技力量与产业资本相结合,联手打造
科研成果育成转化基地和科技企业孵化器,加快科研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引导企业引进专家、科研人员担任企业科技副总裁。落
实支持企业自主创新优惠政策和奖励措施,依法保护民营企业知识产权,鼓励企业申报中国高新技术企业、国家级技术创新企业、省
民营科技企业,创建国家、省和市工程技术研发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加强企业自主品牌建设,参与行业和产品标准制订工作。做好
企业科技项目筛选、论证和申报的服务工作,争取更多政策和资源的支持,引导民营企业走科技引领、创新发展之路。(此项工作由
市科技局牵头,市发改、经信、财政、国税、地税、工商、金融等职能部门负责办理)
五、探索民生金融创新发展新路
创新发展民生金融,激发民间资本活力,拓宽民营企业融资渠道,助推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创新金融组织形式、工作体系和服务品种
,积极发展农村商业银行、村镇银行、资金互助社、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典当行等地方性金融机构,建立“金融特派员”
、“金融联络员”、“农村金融服务站”制度,建设集合各类金融资源、各类金融产品于一体的多功能金融超市,盘活集体土地、林
权、股权、知识产权、仓单、应收账款等有形无形资产,为民营企业提供方便、快捷的金融服务。加大企业直接融资力度,支持企业
改制上市,发行企业集合票据、集合债券、集合信托和短期融资券。培育发展产业金融机构,积极探索产业金融发展新路子。(此项
工作由市金融工作局牵头,市发改、财政、经信、国土、科技、农业、林业等职能部门和市各金融机构负责办理)
六、统筹解决产业发展用地难题
调整优化产业发展布局,引导企业进园入区,推动产业集聚发展、集约发展、集群发展。今后五年,市政府每年安排3000亩以上用地
指标,专项用于解决民营企业发展用地问题。坚持“亩产论英雄”,以单位面积投资强度、税收贡献率、就业人数等重要指标决定企
业用地指标,积极发展工业地产和商业地产,切实提高集约节约用地水平。对符合“三旧”改造政策要求的旧厂房,优先列入年度改
造计划,帮助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完善用地审批手续,明晰产权归属,进一步盘活企业固定资产和土地资源。(此项工作由市国土资
源局牵头,市发改、科技、财政、经信、住建、规划等职能部门负责办理)
七、做好人力资源服务保障工作
大力实施民营企业家素质提升工程,加大教育培训力度,搭建智力支撑平台,锻造民营企业转型升级领军队伍。强化人才引领发展理
念,设立榕江人才发展专项资金,形成政府、用人单位和社会合理分担的多元化投入机制;支持企业引进各类优秀人才,制订落实购
房补助、配偶工作、子女入学、科研经费、职称聘任、人才津贴、投资创业等招才引智措施;购建高端人才公寓,建立市长与高端人
才定期交流制度,开辟人才“空中走廊”,营造拴心留人的用人环境。加强劳动力市场建设,为企业开展“订单式招聘”服务。大力
发展高职、中职和技工教育,支持民营企业独资、参股、合作办学。(此项工作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市财政、经信、国土
、科技、住建、教育等职能部门负责办理)
八、全力支持民营企业“走出去”
坚持“政府搭台、企业唱戏”,大力实施“走出去”发展战略,继续推动“揭货北上西进”,组织企业到省外和国外重要城市举办揭
阳产品展销会,鼓励企业参加国内外重要展览展销活动,帮助企业抢抓订单、开拓市场,深化区域经贸合作交流,积极应对国内外经
济放缓带来的不利影响。鼓励有能力的企业到国外投资办厂,强化咨询服务机构力量,为企业“走出去”创造良好条件。鼓励企业探
索新的发展模式,打造电子商务平台,建设揭阳网络商城,扩大网上交易规模,推动民营经济更好更快发展。(此项工作由市经济和
信息化局牵头,市外经、科技、财政等职能部门负责办理)
九、着力加强行业协会(商会)建设
加强服务指导,整合产业资源,在充分发挥市工商联促进、指导的基础上,推动相关行业、同类型企业成立行业协会(商会)。充分
发挥行业协会(商会)服务、自律、协调的作用,引导企业开展产业协作,促进资源共享、优势互补,防止和减少恶性竞争,形成产
业整体合力,推动产业聚合发展。鼓励行业协会(商会)开展资金互助和信用互保,支持符合条件的行业协会(商会)设立小额贷款
公司,开展同业资金拆借和融资业务,发展壮大产业规模。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加大购买社会服务力度,凡可由行业协会(商会)承
接的事项,转移或委托给行业协会(商会)办理,并按照“费随事转”的原则给予资金支持。鼓励行业协会(商会)打造区域品牌,
扩大揭阳知名度和产业影响力。(此项工作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牵头,市科技、外经、农业、金融、民政、编办、财政等职能部门负
责办理)
十、打造便民、高效政务服务平台
成立市民营经济发展服务局、民营经济服务中心,打造与省互联互通、覆盖全市的民营企业综合服务网络。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全面取消市、县设立的审批事项和前置条件,加快审批权相对集中改革,大力推行网上办公和并联审批,切实提高行政审批效率。争
取用两年时间,建成集行政审批、资源配置、公共服务、政务公开、效能监察“五位一体”的综合性政务服务平台,打造粤东审批项
目最少、环节最简、效率最高、费用最低、服务最优的政府办事机构,实行“一楼式办公、一窗口受理、一站式审批、一条龙服务、
一窗口收费”的政务服务新模式,建设集中办理、依法办理、高效办理、温馨办理的政务平台,形成市、县(市、区)、乡镇(街道
)、村(居)四级政务服务网络,为民营企业提供更加及时、周到、优质的政务服务。[此项工作由市编办牵头,市直相关职能部门
和各县(市、区)负责办理]
十一、切实维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
建立企业直通车制度,设立民营企业投诉电话,拓宽企业表达利益诉求、反映问题的渠道。建立市长特派员制度,由部分人大代表、
政协委员、社会人士和党政干部轮流担任市长特派员,受理民营企业投诉,会同有关部门调查处理企业投诉案件。在制定和修订有关
规范性文件、出台重大政策前,要通过召开座谈会、开通电子信箱等方式,广泛征求民营企业界意见,充分考虑其合理诉求,切实提
高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水平。鼓励、支持企业通过合法途径,评议监督政府的工作绩效和履职行为。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以任何借口查
封、扣留、冻结企业的财产和资金,切实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此项工作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牵头,市监察、法制、信访等职能部
门负责办理)
十二、形成有利于民营经济发展的社会生态
各级各部门对民营企业要高看一眼、厚爱三分,以支持民营企业发展为荣,以妨碍民营企业发展为耻,满腔热情地做好服务工作。要
大力表彰优秀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认真落实和尊重优秀企业家的政治、法律地位。加强对发展民营经济的宣传报道,倡导尊重创
业、尊重劳动的良好风尚,努力营造“企业家光荣、纳税人可敬”的社会氛围。深入开展“三打两建”行动,严厉打击欺行霸市、制
假售假、商业贿赂等违法犯罪活动,建设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和市场监管体系,进一步规范市场经济秩序,营造法制化、国际化的营商
环境。[此项工作由市委宣传部牵头,市政法、经信、工商、质检、物价等职能部门和各县(市、区)负责办理]
揭阳市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