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保留揭阳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揭府〔2015〕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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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22年04月04日发表
揭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保留《揭阳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揭府〔2015〕6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广东省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规定》、《广东省政府规章清理工作规定》和《揭阳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公布规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揭阳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进行评估。经评估,《揭阳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主要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上级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可以继续适用。经2015年8月日揭阳市人民政府第五届15次常务会议通过,决定保留《揭阳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有效期为2年。自2015年11月1日起执行。
揭阳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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